近日,息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资源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试行)》,现就《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指导意见(试行)》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县境内各类建设项目增加,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砂石,除自用外仍有部分或大部分剩余量,违法占用土地堆放砂石现象时有发生。部分企业利用项目建设名义将砂石弃渣就地或异地私自安装碎石机加工砂石,直接销售、倒卖或外包牟利,造成环境污染、扰乱市场、国有资产流失。
二、《指导意见(试行)》起草依据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
(三)《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
(四)《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5号)
(五)《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工信原材料〔2020〕68号)
(六)关于印发《推进砂石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筑资源规划通〔2022〕123号)
三、《指导意见(试行)》起草目的是什么?
工程建设开挖产生的砂石料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矿产资源,因杂质成分复杂,以往均属于工程排弃的固体废弃物。随着综合利用水平的提高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一些工程建设开挖产生的砂石料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企业通过综合利用可获得一定的利益。一方面应允许企业自用,既降低了企业成本,又减少了占地破坏环境问题;另一方面多余的砂石料应由政府统一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处置,既可以避免企业为了逐利扩大开挖,也可以通过政府统一管理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扩大砂石供应来源。
为践行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从生态保护和资源利用的角度,进一步规范了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剩余砂石资源处置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效遏制以项目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砂石行为,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公开有偿处置措施,规范建设项目涉及砂石处置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四、《指导意见(试行)》起草包括了哪些过程?
根据县人民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息烽县实际初拟了《指导意见(试行)》初稿,经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意见建议,并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印发。
五、《指导意见(试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了处置范围、处置主体、处置程序、处置要求、监管职责、协调机制等内容。
处置范围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产生的所有砂石土资源。
处置主体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县直相关部门按职责依法开展处置工作,处置收入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
处置程序包括处置准备、编制处置方案、处置方法、收益管理、监督指导。
处置要求规定了处置竞得人一是要严格按照出让文件、场地平整(建设施工)方案等相关要求,按期完成处置工作,严禁因处置工作而引发项目范围周边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如因场地平整造成的周边地表植被、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被破坏,由处置竞得人负责在限期内落实生态恢复治理工作;二是要严格按照建设单位编制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施工方案安全施工,认真履行砂石处置及施工期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超出批准的红线范围和竖向控制高程进行开采,处置作业应执行相关行业规范。涉及爆破作业的,处置竞得人应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确保爆破作业安全,处置作业不得危害周边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安全,如因处置作业对周边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产生破坏,由竞得人负责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是剩余砂石可用于加工生产毛石、建筑用碎石、机制砂、洗砂等。一经发现,初步评估达0.2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在15日内组织第二次估算、评估工作;四是工程开采所涉剩余砂石资源需临时用地堆放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得占用耕地,堆放场必须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项目场地平整或建设项目施工期结束后,加工破碎项目施工单位应当自行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涉及项目用地红线外的土地,应做好复耕复绿等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五是处置竞得人要认真做好源头监管,按照“来源可追踪、去向可查询”要求,建立砂石出场、经营、使用等可追溯的统计台账,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等监管措施,严禁车辆超限超载出场。六是未经依法依规处置,严禁出售、倒卖、非本工程建设项目回填或运出本工程建设批准范围。
监管职责规定了建设(承办)单位、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协调机制中要求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资源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工作指导,定期会商研究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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