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鹿窝镇人民政府关于吴亮银等3户村民申请个人建房及附属物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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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镇属各办、各中心(队):

我镇吴亮银等3户村民提出使用集体土地建房及附属设施,共涉及面积600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400平方米、果园用地200平方米)。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核,以上农户选址符合个人建房相关条件,选址不在地灾隐患区和红线范围内,无土地纠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经研究,拟同意吴亮银等3户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及附属设施。请各办、各中心(队)、各村切实履行职责,配合做好我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附件:批准面积统计表

息烽县鹿窝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8日

附件

批准面积统计表

序号 姓名 人口 拟申请宅基地面积 其中房基合计占地面积 原宅保留面积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及土地性质 土地来源 用途 建房地址 备注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农用地
耕地 林地 果园用地 其他
1 吴亮银 5 200 159.21
200




集体 住房及附属设施 大石头村田竹坪组 原址翻建
2 詹大海 3 200 160
200




集体 住房及附属设施 瓮舍村麻窝组 原址翻建
3 萧光明 2 200 148.8




200
集体 住房及附属设施 瓮舍村黄家湾组 异址新建

合计(㎡)
600 468.01
40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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