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长镇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 2018-06-28 字体:[]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使政府信息公开既能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又能防止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息烽县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保密审查原则

(一)严格遵守《条例》、《保密法》和《息烽县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二)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

(三)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

第三条保密审查内容

各部门、各村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条例》、《保密法》、《息烽县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制度(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下列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四)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五)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保密审查程序

(一)信息发布部门、村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照《保密法》规定审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属于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各部门、各村在审查时应当征求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权所有人的意见,经分管领导、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公开;

(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镇直各部门、各村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报送镇党委政府或上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审查和确定;对是否属于涉密信息把握不准的,要向上级保密部门咨询;

(三)初步确定需公开的重要敏感信息,要提请镇党委政府或上级保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四)经保密审查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发布。

第五条保密审查责任

(一)镇直各部门、各村要对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镇直各部门分管领导、各村包村领导是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镇党政办主任是保密审查的组织实施责任人,镇直各部门负责人、各村支书、主任是保密审查的直接责任人;

(三)公开专业性、技术性强的政府信息要由镇党政办公室进行审查确认;

(四)未经保密审查公开政府信息或虽经保密审查但因审查不严导致泄密失密的,按《条例》和《保密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保密审查要求

(一)镇直各部门、各村、镇党政办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强化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增强其防范意识和保密观念,坚决杜绝上网人员网上存储、处理、传递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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