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各部门:
《青山苗族乡2023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息烽县青山苗族乡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0日
青山苗族乡2023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建立统一、精简、高效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给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的危害,促进我乡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我乡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等,适用本预案。
(四)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趋势,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爆炸事故,火灾事故,危化物品泄漏,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大面积停电事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类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重特大刑事案件,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以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五)突发事件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是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受影响的范围,将事件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事件级别具体标准按省、市预案规定执行。
(六)遵循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安全,维护稳定。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正常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2.依法编制,依法实施,应急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编制、修订和实施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3.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各方资源,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地应急管理机制。
4.整合资源,形成合力,长效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集中力量,形成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合力和长效管理机制;充分依靠和发挥武警、消防、人民警察、民兵应急分队等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
5.平战结合,预防为主,处置及时。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责任部门应当集中力量、迅速处置,把危害和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6.依靠科技,完善装备,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指挥能力。
(七)应急预案体系
1.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预案是全乡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为乡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乡政府制定并颁布实施。
2.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主要由派出所、应急办、卫生、水务等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报乡政府同意后实施。
3.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乡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由乡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乡应急办备案。
4.突发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分别制定。制定的总体应急预案报乡应急办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议、会展和文体等重大活动,承办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乡应急办备案。
7.各类预案应当结合实际根据具体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设立青山苗族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乡应急指挥部”),作为全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指挥全乡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全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协调相关联动机构;组织力量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乡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安全的副职、其他班子成员、派出所所长担任,成员由各部门人员组成。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乡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应急办。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乡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执行乡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对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和受理,并提出处置建议;负责全乡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预防、应急处置、保障体系、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应急指挥机构的正常运转,协调、督促各专项指挥机构做好相应工作;组织建立应急信息综合保障体系;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防、处置工作及应急物资准备工作;督促检查与本预案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适时修订完善本应急预案,指导各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三)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职责
乡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贯彻落实政府有关决定事项。
(四)基层应急组织
乡政府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村支两委等应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基层单位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办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三、监测与预警
(一)信息监测
1.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研判、发布的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2.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突发事件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应急办公室,并通报相关部门。
(二)信息报告
1.信息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发生或者发现突发事件后,不论事故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是否查清,必须在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报县政府,6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并报告处置相关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及时跟踪反馈实时情况。
2.信息报告的内容
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3.信息安全
信息监测与报告全过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的各项制度和规范。
4.村民有义务将所知信息报告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
(三)预警
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乡应急办负责全乡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各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工作。各村委会和乡各直属部门负责辖区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
2.预警级别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以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3.预警发布程序
蓝色预警信号由乡政府发布,并按相关要求向县政府报告。
黄色预警信号由乡政府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按相关要求向县政府报告。
橙色、红色预警信号由乡政府向县政府报告,按相关要求进行发布。
4.预警信息的内容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5.预警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发布机关应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的部门应立即报请宣布解除预警。
6.预警信息的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四)预警行动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乡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要求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6)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乡政府在国务院、省、市、县政府的领导下,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要求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四、应急处置与救援
(一)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及有关部门及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二)应急响应
1.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由乡应急服务中心报告给向人民政府,再由乡人民政府向县应急局报告。
2.本乡范围内发生跨区域、跨行业的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取得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事件信息,作出联动响应,按程序上报,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如果需要跨区域的外部援助时,乡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事项内容、时机,由县政府请示市政府。
3.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向省市县有关涉外部门紧急报告。乡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参与处置工作。
(三)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乡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等;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1)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国务院、省、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12)乡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的其他应急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乡政府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处置,并由派出所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2)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3)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4)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并设置临时警戒线;
(5)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国务院、省、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6)乡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的其他应急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四)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应急响应。
(五)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正确引导舆论,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按《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省、市、县政府的要求进行发布。
五、恢复与重建
(一)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由乡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1.损失统计
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失评估核定工作,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设备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2.社会救助
逐步建立健全政府救助、司法救助与社会性救济相结合的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救助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捐助并参与社会救助。发放捐赠款物应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
社团组织依法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的捐赠活动,加强与相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强化红十字会的职能作用。
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援助,逐步建立乡突发公共事件心理援助的专门机构,增强人民群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心理承受能力。
3.保险
增强群众保险意识,提倡团体和个人参与保险。
保险机构应加强灾害保险工作,充分发挥灾害保险在减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灾害发生后要及时开展理赔服务工作。
(二)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调查与评估工作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相关部门对事发地一般突发事件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并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后报政府应急办。无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政府同意,期限可适当延长。
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三)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在县政府的指导下由乡政府负责。
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原则上由事发地负责。
需要乡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提出要求,乡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程序报经乡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六、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依托乡应急服务中心建立乡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在应急服务中心的统一领导下,综合应急救援大队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还负责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完成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由乡党政办、应急服务中心、综治中心、派出所、卫生院、林业站等部门或行业牵头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与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向指挥部提出对策建议。
3.应急志愿者队伍
健全社会动员机制,把应急志愿者服务纳入本乡应急管理体系,依托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救援志愿服务队,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随时准备参与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
(二)财力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总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乡财政部门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设置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实际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乡财政所负责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的管理;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相关使用办法。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三)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要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种类,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救灾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
各村委会、乡直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确保应急物资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与其他地区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本地区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乡财政所负责全乡物资保障应急方案的实施,保证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以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储备。
(四)通信保障
乡应急服务中心、电信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通信与信息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有关通讯运营商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五)交通运输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六)医疗卫生保障
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和卫生院要快速组织医疗救援队伍及必要药品、设备等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安全情况。准确掌握本乡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七)治安维护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派出所和乡综治办负责治安保障,迅速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设立警戒区,做好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管理。对重要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的防范和防护,维持现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发生地区的社会稳定。
(八)人员防护
各相关部门应认真分析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九)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七、监督管理
(一)应急演练
应急服务中心统筹全乡应急演练工作,负责乡级重点应急演练的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全乡综合应急演练工作。
各村委、乡直各单位负责本辖区、本领域、本部门的应急演练工作。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二)宣传教育
乡党政办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对本乡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以及响应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三)培训
1.公职人员的培训
政府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面向公职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全乡各级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把突发事件预防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以提高公职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乡相关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3.公民的培训
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公民提供应对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村委会、乡直各部门根据政府的要求,结合本领域实际情况,加强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四)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1.本预案由乡应急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2.本预案由乡应急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息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851-87721549 地址:息烽县永阳街道县府路27号2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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