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镇三交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养猪场、圆满养殖场、温泉镇赶子村养猪场、安龙村飞越养殖场:
你们报来的关于对设施农用地备案的申请已收悉,经核实,该项目用地未占用基本农田,符合规划,不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资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区范围内、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的相关规定及文件要求,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息烽县温泉镇三交村、兴隆村、赶子村、安龙村集体土地7.1026公顷(其中:其它农用地3.951公顷;建设用地3.1516公顷),作为建设项目设施农用地,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养殖设施用地面积的15%以内。
二、设施农用地按照“谁损坏,谁负责,谁复垦”的原则,用地结束后经营者必须按照用地协议及复垦协议恢复土地原用途(使用耕地的,须恢复原种植条件),交还原土地使用权人,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三、所批土地必须严格按照备案的设施用地范围、面积、用途等使用土地,并按照设施农用地协议对占用的土地进行补偿。附属设施不得超过用地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或变相扩大设施农用地规模,不得改变设施农用地性质或将农业设施用于其他经营。不得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如有违反,按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你们须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建设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附件:温泉镇设施用地备案台账
息烽县温泉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8日
附件
温泉镇设施用地备案台账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坐落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备注 | |||||||||
合计 | 耕地 | 园地 | 其它农用地 | 合计 | 建设用地 | 特殊用地 | |||||||||
小计 | 水田 | 旱地 | 茶园 | 果园 | 其它 | ||||||||||
1 | 温泉镇三交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养猪场 | 三交村 | 2.2257 | 2.136 | 1.1013 | 1.0133 | 0.0214 | 0.0897 | 0.0897 | ||||||
2 | 圆满养殖场 | 兴隆村 | 0.0591 | 0.0554 | 0.0554 | 0.0037 | 0.0037 | ||||||||
3 | 温泉镇赶子村养猪场 | 赶子村 | 1.7596 | 1.7596 | 1.7596 | ||||||||||
4 | 安龙村飞越养殖场 | 安龙村 | 3.0582 | 3.0582 | 3.0582 | ||||||||||
总合计 | 7.1026 | 3.951 | 3.1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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