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温泉镇人民政府关于刘涛等4户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修建住房、院坝、畜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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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村、天台村、赶子村、兴隆村:

你们报来的各自辖区村民使用集体土地修建住房、院坝、畜圈的申请资料已收悉。经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现场核实并集中研究后,符合建房条件。现批复如下:

1.同意刘涛等4户村民使用村集体土地800平方米建住房、院坝、畜圈等,其中:建设用地800平方米。

2.用地户须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建设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统一按乡镇在贵阳市美丽乡村居民建筑图集中选取的建筑方案修建。

3.请严格督促村民按照已批复的面积、层数、层高开展房屋建设(详见附件)。所批土地不准超面积使用,所批土地出卖、出租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必须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能使用。如有违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附件:刘涛等4户村民使用集体土地修建住房面积统计表

息烽县温泉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0日

附件

刘涛等4户村民使用集体土地修建住房面积统计表

单位:平方米

序号 姓名 人口 批准面积 土地来源 土地权属 用途 地址 其中公路预留地 是否在城镇规划区内 备注
合计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稻田 旱地 林地 其它
1 刘涛 4 200



200
划拨 集体 住房、畜、晒 三交村水井寨组 根据《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70平方米;不涉及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住宅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总层数不超过3层,首层层高不超过3.3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厨房、厕所、圈舍等),层数不超过1层,层高不超过3.3米。
(注:除住房占地面积及附属用房占地面积外为庭院面积)
2 杨世菊 3 200



200
划拨 集体 住房、畜、晒 天台村三宝山组 根据《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70平方米;不涉及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住宅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总层数不超过3层,首层层高不超过3.3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厨房、厕所、圈舍等),层数不超过1层,层高不超过3.3米。
(注:除住房占地面积及附属用房占地面积外为庭院面积)
3 张来均 4 200



200
划拨 集体 住房、畜、晒 赶子村柏香林组 根据《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70平方米;不涉及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住宅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总层数不超过3层,首层层高不超过3.3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厨房、厕所、圈舍等),层数不超过1层,层高不超过3.3米。
(注:除住房占地面积及附属用房占地面积外为庭院面积)
4 彭恩碧 1 200



200
划拨 集体 住房、畜、晒 兴隆村胡子湾组 根据《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70平方米;不涉及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住宅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总层数不超过3层,首层层高不超过3.3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厨房、厕所、圈舍等),层数不超过1层,层高不超过3.3米。
(注:除住房占地面积及附属用房占地面积外为庭院面积)
合计
800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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