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温泉镇人民政府关于钱永昌等4户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修建住房、院坝、畜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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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村村委会、天台村村委会、尹庵村村委会:

你们报来的各自辖区村民使用集体土地修建住房、院坝、畜圈的申请资料已收悉。经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现场核实并集中研究后,符合建房条件。现批复如下:

1.同意钱永昌等4户村民使用村集体土地760平方米建住房、院坝、畜圈等,其中:建设用地760平方米。

2.用地户须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抓好建设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做好村庄规划加强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促进富美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发〔2018〕6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建设区内的建筑修建工作。

3.请严格督促村民按照已批复的面积、层数、层高开展房屋建设(详见附件)。所批土地不准超面积使用,所批土地出卖、出租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必须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能使用。如有违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附件:钱永昌等4户村民使用集体土地修建住房面积统计表

息烽县温泉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6日

附件

钱永昌等4户村民使用集体土地修建住房面积统计表

单位:平方米

序号 姓名 人口 批准面积 土地来源 土地权属 用途 地址 其中公路预留地 是否在城镇规划区内 备注
合计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稻田 旱地 林地 其它
1 钱永昌 3 170



170
划拨 集体 住房、畜、晒 兴隆村田中沟组 根据《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70平方米;不涉及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住宅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总层数不超过3层,首层层高不超过3.3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厨房、厕所、圈舍等),层数不超过1层,层高不超过3.3米。
(注:除住房占地面积及附属用房占地面积外为庭院面积)
2 刘远红 6 200



200
划拨 集体 住房、畜、晒 天台村龙塘沟组 根据《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70平方米;不涉及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住宅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总层数不超过3层,首层层高不超过3.3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厨房、厕所、圈舍等),层数不超过1层,层高不超过3.3米。
(注:除住房占地面积及附属用房占地面积外为庭院面积)
3 杨光林 3 200



200
划拨 集体 住房、畜、晒 天台村关田坝组 根据《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70平方米;不涉及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住宅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总层数不超过3层,首层层高不超过3.3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厨房、厕所、圈舍等),层数不超过1层,层高不超过3.3米。
(注:除住房占地面积及附属用房占地面积外为庭院面积)
4 甘立元 3 190



190
划拨 集体 住房、畜、晒 尹庵村煤碳沟组 根据《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70平方米;不涉及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住宅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总层数不超过3层,首层层高不超过3.3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厨房、厕所、圈舍等),层数不超过1层,层高不超过3.3米。
(注:除住房占地面积及附属用房占地面积外为庭院面积)
合计
760



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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