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你中心报来的《关于李清明户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李清明户使用集体土地170平方米建住宅及附属设施,其中农用地29.93平方米。
二、用地户须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建设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统一按所在乡镇在贵阳市美丽乡村居民建筑图集中选取的建筑方案修建。
三、所批土地不准超面积使用;农户将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申请农户须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到乡村建设许可证、宅基地批准书后方能使用宅基地,如有违反,按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此复。
附件:西山镇建设用地批准面积统计表
息烽县西山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3日
附件
西山镇建设用地批准面积统计表
序号 |
姓名 |
人口 |
宅基地面积(平方米 |
其中房基占地面积(平方米) |
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
建筑层数(层) |
批准面积 |
用途 |
地址 |
是否城镇规划区内 |
备注 | |||||
合计 |
||||||||||||||||
农用地 |
||||||||||||||||
稻田 |
旱地 |
林地 |
其他 |
建设用地 | ||||||||||||
1 |
李清明 |
1 |
170 |
120 |
320 |
3 |
170 |
29.93 |
140.07 |
住房及附属设施 |
西山镇鹿窝村组尾鲊组 |
否 |
拆旧建新 | |||
合计: |
170 |
120 |
320 |
170 |
29.93 |
14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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