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养龙司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养龙司镇村民住宅建设审查、监管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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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各办、各中心、驻镇各单位:

《养龙司镇村民住宅建设审查、监管制度(试行)》已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息烽县养龙司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6日

养龙司镇村民住宅建设审查、监管制度(试行)

本制度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宅基地政策,以《关于修订〈息烽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和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系列制度的通知》(息改办发〔2024〕3 号)、《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为准,其中两项文件中内容解释不一致之处以《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为准。

第一章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联合审查机制

第一条凡新建住宅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面积、住宅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层高,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一百七十平方米;不涉及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二百平方米。

2.住宅占地面积不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总层数不超过三层,首层层高不超过三点六米,其他层层高不超过三点三米。

3.每户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三百二十平方米。

4.附属用房层数不超过一层、层高不超过三点三米,建筑面积不超过五十平方米。

第二条自农村村民提出建房申请起,村集体需明确主要责任人(村支书)1名、责任人(具体业务人员或片区包保人)1名,全程协助农户做好建房流程中指导工作,确保建房责任压实到人。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级组织提出申请后,村集体主要责任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农户选址现场核查,提出初步意见,初步符合要求的应在农户申请书上明确清楚,意见内容包括到现场核实时间、初步核实无问题、签名等关键信息。

第四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自收到村集体申请后需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到现场复核选址。符合条件的应主动联系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公司为村民实地勘界,勘界过程中村集体主要责任人或责任人至少要有1名陪同村民参加,确保村民清楚建房区域,协助标明界址点指示物。

第五条选址确认符合条件的,村集体主要责任人及责任人需当面指导农户签订《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个人建房承诺书》、《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耐心解释承诺书中相关内容,确保农户理解、自愿签订。

第六条承诺书签订完毕的,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将申请宅基地建设住宅的理由、用地位置、面积、层高、利害关系人意见、村级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级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依法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七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镇自然资源所应当自收到村级组织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章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联合监管机制

第八条自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核发日起,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需在3个工作日内向村集体主要责任人及责任人派发《建房监管责任告知书》、《建房监管责任清单》,确保建房监管责任落实到审批的每1户。

第九条村集体应主动承担起协助农户寻找建筑工匠职责,并在确定农户选定工匠后及时上报镇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村镇),镇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村镇)应提供经司法单位审核无误的《农村建房责任三方协议书》,指导村集体组织、需建房村民、具体实施单位(工匠代表)自愿签订。

第十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应当自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充分尊重农村建房习惯,收到农户放线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免费定位放线。

第十一条村集体主要责任人及责任人应在放线结束后,依照《建房监管责任清单》要求实行至少每2天巡查1次,巡查要求直到建房竣工后镇人民政府验收通过为止。巡查期间严格遵循“一户一档”要求,每次巡查收集水印相机照片、责任清单、巡查台账归档。

第十二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需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批后监管,在建筑放样、基础验线、主体施工等重要环节到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进行日常巡查和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如实做好检查记录,建立检查管理档案,原则上每周至少开展1次在建主体巡查工作,收集好当天巡查水印照片、巡查台账、巡查路线图、巡查日志归档。并到村抽查村集体责任人巡查“一户一档”归档情况。

第十三条镇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村镇)应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强化农村建筑工匠、建筑施工企业配合并接受巡查、指导能力,镇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村镇)应当会同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对农村建筑工匠进行建筑技能、安全知识、宅基地相关政策培训,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三章违建处置机制

第十四条原则上对于发现违建由镇人民政府统筹处置,发现违建的第一时间镇人民政府应组织镇自然资源所、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镇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村镇)、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林业)以及其他领域涉及部门共同到场核实,并根据违建性质细分处置方式。

第十五条经现场各部门核实发现为住宅类违建的,统一由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具体处置,镇自然资源所、镇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村镇)、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林业)协同配合。

住宅类违建类型包含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为进一步清晰镇级责任划分,结合镇级实际情况,原则上以批准范围或已确权宗地范围为基础向外延伸10米范围内均属于住宅类违建监管区,此范围内违规修建住房、庭院、附属用房由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具体处置;此范围内违规修建通行路由镇自然资源所具体处置;

第十六条经现场各部门核实发现为非住宅类违建的,按照违建占地性质划分:

1.侵占耕地、园地、基本农田的,由镇自然资源所具体处置,镇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村镇)、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林业)协同配合。

2.侵占林地、生态红线的,由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林业)具体处置,镇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村镇)、镇自然资源所、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协同配合。

3.其他占地情况形成违建的,统一由镇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村镇)具体处置,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镇自然资源所、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林业)协同配合。

第十七条镇级综合执法队应切实发挥好统筹执法作用,对发现的违建行为查处,由涉及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队共同依法处置。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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