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我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和“一事一审”原则。
第四条在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或暂缓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法》和保密规定,标有密级的;
(二)虽未标有密级,但内容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或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经批准而未获批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
第五条发布的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信息发布前应履行如下程序:由信息提供科室提出科室初步审查意见,经局保密领导小组进行保密复审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对经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提出其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七条本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本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相关部门和县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
第八条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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