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转变工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考核,依照《息烽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息府办发〔2017〕23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政务公开目标任务分解到科室,责任细化到个人。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在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局各科室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主要依据《息烽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务信息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七条局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日常工作记录、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日常考核,并将发现的问题记录存档、及时通报,作为年度考核时核减相应考核项目分数的依据。
(二)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内容、年度工作要点及其他相关要求,从各科室抽人组成政务校务公开工作考核组,按照局政务校务公开目标任务分解表进行考核。
(三)考核组结合日常考核情况,综合评定被考核科室全年政务公开工作情况,确定考核分数,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考核科室反馈,并督促其制定整改方案,限时整改到位。
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通报和公示。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结果运用:
(一)作为全县政务公开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的主要依据。
(二)将考核成绩交由局办公室,以相应分值纳入被考核科室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三)交由组织人事科和纪检监察室,作为被考核科室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在自查和考核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考核结果直接记为不合格档次,在全局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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