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 2024-11-11 字体:[]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按照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保障行政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有关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方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事前公开内容:

(一)执法主体。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信息;

(二)执法依据。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三)执法权限。权力和责任清单等权责事项;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

(五)救济方式。公示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举报。包括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事前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事中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另有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事后公开内容: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等。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外一律公开。

第九条 公示载体:网络平台、媒体、办公场所等。

第十条 公示时间: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未列明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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