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布时间: 2024-11-11 字体:[]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第四条 执法过程使用规范用语和统一的文书格式,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第五条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第六条 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根据有关规定和执法需要灵活运用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第七条 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八条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九条 规范管理和使用好执法音像记录设备;规范执法案卷管理,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做到可实时调阅有关资料,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第十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

第十二条 未列明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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