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有: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4.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
5.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或有重大社会影响;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二)重大行政许可的情形有:
1.拟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2.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重大行政强制的情形有:
1.查封、扣押涉案作业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的以及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决定;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四)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一般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完毕,需根据情形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办案人员对审核意见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对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2.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3.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4.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5.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行政决定是否适当;
7.程序是否合法;
8.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不按本制度及有关规定开展法制审核和不按有关程序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直接相关人员承担过错责任。
第七条 未列明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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