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息烽县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 2023-07-13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实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家煤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24号)、《国家煤监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发展要求,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实行依法、分类、分级监管,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现执法行为规范化和执法责任具体化,努力提高监管执法效能,促进全县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督促煤矿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严格控制和减少一般事故,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力争实现“零死亡”;全面推进煤矿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设,强力推行煤矿规范化开采,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确保监管执法检查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无错案。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对煤矿企业依法办矿、依法管矿能力的执法监管。

督促煤矿企业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思维,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建设、拒不执行监察监管指令等行为,牢牢守住法律的“底线”,严禁触及安全的“红线”。

(二)确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督促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实施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大力推进智能化、机械化;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三)开展重大灾害专项治理。

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是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重点和难点,事关煤矿长治久安,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强化对煤矿瓦斯、水、火、顶板、煤尘等自然灾害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煤矿企业提高认识“不蛮干”、培育人才“强技术”、紧盯重点“抓防治”。

(四)继续深化“打非治违”工作。

进一步加大对全县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三报表、两图纸、一运输”“电子封条”等手段打击煤矿隐蔽工程、未批先建、边建设边生产及非法违法承包、转包等行为。

(五)加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

严格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132)要求,全面查清煤矿井田内及周边采空区、废弃老窑、地表河流、煤层自燃倾向性等。根据煤矿瓦斯、水害、火灾等灾害特点开展重点普查。

(六)强化生产安全执法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标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和自由裁量权;着力加大执法培训,大力提升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规范执法程序,明确执法内容和标准,强化执法检查;加强执法档案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执法台账,规范行政处罚案卷制作,提高案卷质量;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做到公正廉洁执法,树立部门的良好执法形象。

(七)着力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督促煤矿企业按照“重点采购、分别存放、统一调度、集中使用”的原则建立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与就近的矿山专职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开展好各类应急救援演练,提高煤矿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

(八)加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责任追究、行刑衔接力度。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针对问题完善制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既要依法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更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大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曝光力度,定期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加大执法震慑力,扩大惩处教育覆盖面。

四、执法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安排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对我县煤矿进行安全分类的情况,结合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2023年核定为重点检查的煤矿共1处(息烽县大鸿煤业有限公司息烽县石硐镇大宏煤矿)。

(二)一般检查安排

核定为一般检查的煤矿共3处,分别是: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息烽县养龙司乡利发煤矿、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息烽县永靖镇姜家堰煤矿、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息烽西山乡周家田煤矿。煤矿上级公司1家,即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

五、执法检查内容及方法

(一)常规检查内容

检查煤矿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安全生产系统、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安全生产资质(设备、人员)管理、非法违法承包转包工程及瓦斯、水、火等重大灾害治理方案和措施落实情况。

(二)重点检查内容

1.煤矿上级公司,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为所属煤矿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落实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督检查责任,督促落实监管指令;是否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是否保证所属煤矿的安全投入。

2.生产煤矿,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建立涵盖所有管理层级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和企业自身实际,并得到有效落实;矿井采掘接续、生产布局、主要生产系统、生产计划等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功能是否健全、运行正常;瓦斯、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三超”组织生产,“四量”不平衡,抽掘采严重失调,非正规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隐瞒作业点、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产、未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从业人员素质不达标等。 

3.建设煤矿,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超区域范围建设、边建设边生产等。

4.责令停产停建整顿煤矿,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继续生产、停而不改、明停暗开、借整改之名违规生产等。

5.长期停产停建煤矿,重点检查盯守或巡查责任落实,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强制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检修、生产、建设等。

6.列入化解过剩产能计划尚未停产煤矿,重点检查是否明确每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以及全矿井的封闭时间;是否制定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存在以回撤设备等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等。

7.托管煤矿,重点检查承托方安全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明确并落实承托方、委托方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存在违规转包分包等情况。

(三)检查方法

为确保执法公开、公正、透明和突出执法检查效果,结合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要求高、煤矿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的情况,计划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相结合、聘请专家组、联合县级有关部门检查的方法,对各类煤矿进行多方式、多频次、不间断、全覆盖执法检查。

在检查中,力戒避重就轻,对高风险、正常生产建设、安全工作不可靠的煤矿等要重点抽查,并紧盯重点时段、重点工作任务、优(减)化煤矿生产系统等开展阶段性、针对性检查,做到以问题为导向,及时解决问题。

六、工作措施

(一)保障执法装备

为执法检查人员提供方便,配置一台煤矿执法检查专车,实行24小时待命制度。每次现场取证时,必须配备执法记录仪、笔记本电脑等。

(二)规范下达执法文书

每次执法均在国家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内按规定程序制作执法文书。检查前制定检查方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下达检查记录和处理决定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整改责任单位,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如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领导报告。受检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受检单位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改的,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跟踪落实隐患整改

对排查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实行“编号登记、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制度。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危险区域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驻矿安监员跟踪盯守,隐患排除后,经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相关人员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和使用设备。

(四)严格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对存在的问题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限期整改决定,如果企业拒不整改的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超越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范围,危及生产安全的问题,及时移送其他相关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处理,并记录在案备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五)压实乡镇安全生产责任

各乡镇要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压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层层传导压力,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深入一线督促检查,指导解决问题;长期停产停建且井口未封闭煤矿由所在乡镇每矿派驻2名驻矿干部实行24小时蹲点盯守;长期停产停建井口已临时封闭煤矿,所在乡镇要每月巡查。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监管计划,监管工作原则上按计划执行到位,可兼顾季度煤矿安全监管主体情况适当调整,但必须确保每矿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监管工作。

(二)在监管计划安排当月,停止井下作业煤矿和未启动煤矿的监管计划可适当予以调整,可以采取地面巡查、督查的方式开展监管。

(三)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以满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为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监管工作任务。

(四)对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必须进行挂牌督办。

(五)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必须严守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开、公平执法,树立监管队伍良好形象。

(六)严格监管考核,将监管执法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与科(室、中心)和个人奖惩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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