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别 |
事项编码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罚 |
《贵州省专利条例》第25条 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侵权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或者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模具和工具。 |
息烽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1.立案责任: 通过对个人或组织监督检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我局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强制的规定执行 。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0条至54条。 2.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责任。 |
科学技术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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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专利的处罚 |
《贵州省专利条例》第44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 |
息烽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1.立案责任: 通过对个人或组织监督检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我局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强制的规定执行 。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0条至54条。 2.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责任。 |
科学技术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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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协助侵犯专利权、协助假冒专利的处罚 |
《贵州省专利条例》第45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没收侵权产品,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息烽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1.立案责任: 通过对个人或组织监督检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我局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强制的规定执行 。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0条至54条。 2.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责任。 |
科学技术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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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调查取证,转移、毁损证据(已查封或扣押物品),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罚 |
《贵州省专利条例》第46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当事人阻碍专利管理部门依法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息烽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1.立案责任: 通过对个人或组织监督检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我局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强制的规定执行 。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0条至54条。 2.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责任。 |
科学技术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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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资质或者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的处罚 |
《贵州省专利条例》第47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资质或者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息烽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1.立案责任: 通过对个人或组织监督检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我局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强制的规定执行 。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0条至54条。 2.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责任。 |
科学技术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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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62条 |
息烽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1.立案责任: 通过对个人或组织监督检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我局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强制的规定执行 。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0条至54条。 2.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责任。 |
煤炭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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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26条、第60条。 |
息烽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1.立案责任: 通过对个人或组织监督检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我局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强制的规定执行 。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0条至5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68条。 |
煤炭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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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24条、59条。 |
息烽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1.立案责任: 通过对个人或组织监督检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我局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强制的规定执行 。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0条至5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68条。 |
煤炭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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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4条 |
息烽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
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35条。 2.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责任。 |
工业和信息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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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类 |
信息化专项资金申报审查 |
《贵州省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建〔2010〕266号)第11、12条;《省经信委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黔经信法规〔2012〕8号) |
息烽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贵州省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14、15、16条。 2.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责任。 |
工业和信息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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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类 |
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除重大和限制类项目外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 |
《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8号);《省经信委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2〕24号) |
息烽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19、20、21、22条。 2.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责任。 |
工业和信息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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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类 |
民营煤矿新建、改扩建项目出具开工备案意见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煤炭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黔煤建监字〔2009〕222号) |
息烽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煤炭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黔煤建监字〔2009〕222号)第4、5条。 2.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责任。 |
煤炭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
主办单位:息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851-87721549 地址:息烽县永阳街道县府路27号2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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