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单位信件、物品的收发管理,更好地为搞好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凡送抵本单位的信函、快递、挂号等信件或物品,由局办公室人员统一接收或签收。
第二条局办公室人员在签收信函、快递、挂号等信件或物品后,要将签收时间、是何信件(物品)、收件人是谁等信息逐一登记清楚,然后及时告知收件人或代收人到局办公室领取。
第三条收件人或代收人在接到局办公室收件通知后,要及时到局办公室领取信函、快递、挂号等,并在登记台账上签署名字及领取时间,如果是代收取信件或物品要注明“代收”。
第四条如接收到的信函、快递、挂号等信件或物品,收件人已离开本单位,办公室要及时与收件人联系,通知收件人本人亲自来领取或者交由相应寄件公司转至收件人本人,不要将信件或物品搁置在本单位。如是本单位查无此人的信件或包裹,由局办公室退予相应的寄件公司。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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