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集体讨论决策制度,是指在经开区主要领导的主持下,召集班子成员及有关局、部、办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就机关行政事务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大事项,应当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一)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年度计划、目标管理考核方案、项目管理、规划设计、阶段性重点工作、为群众办实事内容等重要问题;
(二)评选先进、奖励晋级、各项惩戒;
(三)干部任免、人事安排;
(四)大额资金支出;
(五)政策、制度的制订;
(六)其它需交集体审核的事项。
第三条 集体讨论决策形式有:主任办公会议、班子扩大会、专题会议等。
第四条 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
第五条 严格执行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咨询论证。责任局、部对重大事项要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题,并报主管领导同意,方可提请上会。
(二)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副书记、副主任决定是否上会。
(三)准备材料。按规定议题责任局、部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
(四)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五)充分讨论。按照会议议程,由议题责任局、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中班子成员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
(六)做出决定。副书记、副主任在听取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七)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按照有关规定,重大事项决定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
(八)重大事项(除保密外)决定后实行政务公开。
第六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决定的,领导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报告。
第七条 参加集体决策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泄露与集体决策内容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集体讨论决定的贯彻执行:
(一)集体讨论产生不同意见时,一般应当缓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做出决定;
(二)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经领导批准后,通过一定形式公开;
(三)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有关单位必须按要求执行,督办部门要及时将执行情况报有关领导;
(四)未经批准公布的讨论结果,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五)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个人无权改变。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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