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发布行为,促进信息发布审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障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发布应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能够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单位各项工作最新动态。
第三条 信息发布内容
(一)县人民政府网政务公开目录规定须对外公布的机构概况、法规文件、计划总结、财政信息、园区动态等;
(二)可共享的其他文件信息
第四条 信息审核、发布流程
凡需发布信息,由具体工作人员起草,送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审签后交信息发布人员发布。
第五条 信息安全要求
(一)信息发布严格遵守“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严格层层把关,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二)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发布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3.属于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信息发布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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