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幼儿园)、局机关各科室:
《息烽县教育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息烽县教育局财务报销管理制度》已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局机关各科室遵照执行,各中小学(幼儿园)参照执行,健全完善单位相关管理制度。
息烽县教育局
2024年8月22日
息烽县教育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为规范管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22〕18号)、《贵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筑财资〔2024〕77号),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单位国有资产,是指息烽县教育局本级占有和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单位国有(公共)财产。
单位国有资产包括本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本单位的资产、本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用其他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二条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遵循的原则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由局计划财务基建科(财务)牵头,实行单位国有资产财政一体化平台统一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科室化管理,即以教育局各科室及教育局二级单位为主体,建立资产登记管理台账,并以科室为单位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护、资产盘点、资产采购申报和验收,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国有资产管理负总责,资产使用人对个人使用的国有资产负具体管理责任。
第四条计划财务基建科(财务)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负责监督和指导各科室及二级单位执行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负责收集汇总本单位年度资产清查盘点的情况,并填报相关报表,负责向县财政局报送本单位国有资产报损报废的处置申报材料,负责本单位新增资产入账和本单位资产处置下账,负责指导全县中小学及幼儿园做好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核实全县中小学及幼儿园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负责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和上缴,负责对接本单位、中小学及幼儿园资产管理人员的培养培训,负责调处本单位及中小学和幼儿园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五条 计划财务基建科(基建)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协助计划财务基建科(财务)制定和完善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负责统筹完成单位内部资产采购审批事项,负责指导全县中小学及幼儿园完成资产采购审批事项,并指导全县中小学及幼儿园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完成物资采购,负责协助计划财务基建科(财务)填报相关资产统计报表,负责协助单位计划财务基建科(财务)开展单位资产清查、盘点和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 各科室负责建立本科室国有资产管理台账、资产清查盘点登记、资产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记录等工作。
第七条 各科室负责本科室国有资产的盘点、资产采购申请、资产投用验收、资产日常维修保养等管理工作,并定期向计划财务基建科(财务)报告科室年度资产管护、结存、处置情况,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 各科室负责办理本科室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发起和报批申报。
第九条 各科室接受教育局机关计划财务基建科(含财务、基建)及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条 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科学合理,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厉行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一条 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现有资产因报损报废、因更新换代、因数量配额等无法满足单位正常履行管理职能的需要,需要配置或更新国有资产;不能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需要配置新的国有资产;
第十二条 单位国有资产实际配置应当符合采购申报设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各科室配置同类资产时,需将现有同类资产申请报废处置后再申请采购新资产,资产处置申请需经科室负责人和科室分管理领导签批处置意见后交计划财务基建科(财务)向财政局申报获批后执行,科室资产处置收益需及时上缴计划财务科(财务),计划财务科(财务)统一上缴县财政专户;科室的资产采购申请需经科室负责人和科室分管理领导签批采购意见后交计划财务基建科(基建)进行采购申报,再报县财政局批复后执行;单位资产处置和资产采购必须按照先报批后执行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单位资产管理和使用,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行为,做到物尽其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损失和浪费。
第十五条 单位实行资产管理责任制,单位要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科室和自然人,并将国有资产管理与工作实绩考核进行挂钩。
第十六条 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需经专业评估机构对出租、出借的价格进行评估,经单位局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县财政局审批备案后方可执行。未经单位集体决策和未报县财政局审批备案的,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单位国有资产。
第十八条 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及时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各科室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监督处置。
第二十条 各科室成员在资产使用过程中若因离职、工作调动等,必须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科室建立自查移交清单保存备查,同时向计划财务基建科(财务)提供相关情况,以便在单位资产管理卡片中做好变更登记。资产使用人在各科室间调动的,原则上资产留在原科室,即资产存放地点不变,仅使用人可变更;资产使用人若因工作需要调动到其他单位的,移交工作时一并做好资产移交,并交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交计划财务基建科(财务)做好资产管理台账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各科室新购入的资产,验收人必须认真核对供货实物与验收清单(含品牌、型号、生产商、生产日期等参数)是否一致,所供货物验收合格后方可在验收清单上验字确认,不管是否付款,都要求供货方提供发票、合同、采购审批表、中标通知书,与验收清单形成一套完备的报账资料,移交到计划财务基建科(财务)会计处做好资产入账登记,即资产投用就应及时完成资产入账工作。
第四章 资产盘点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盘点,若有特殊需要也可临时盘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年度盘点时间统一安排在每年的11-12月,由计划财务基建科(财务)牵头部署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科室资产盘点后需申报处置的资产,由科室经办人填报资产处置申报表(样表由计划财务基建科(财务)提供),申报表(纸质档)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资产处置申报表(纸质档及电子档)交由计划财务基建科(财务)汇总单位年度资产处置申报情况后,统一报送县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五条 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闲置资产;因技术原因无法修复或修复价值不大,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第二十六条 单位国有资产报损报废,坚持节约为主、科学论证、规范处置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对单位确无残值但能修复使用的资产,坚持修复使用;对尚有残值,但无法经过修复已不能再继续使用资产,经单位集体决策,按规定流程报经县财政局审批后再进行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对单位闲置且尚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可通过转让、置换、出租、出借等方式盘活资产,但要通过集体决策,并报经县财政局审批后,方可开展资产盘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盘活产生的收益,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经纪律。
第五章 资产统计
第三十条 单位国有资产的统计,由单位计划财务科基建(财务)统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口径和标准进行统计和上报。
第三十一条 单位国有资产的相关统计报表,由单位计划财务基建科(财务)统一收集存档,建立统计档案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科室及二级单位负责管理的国有资产,若因履职不到位或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资产使用人应按资产原值照价赔偿,若造成单位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将案件线索交纪委监委立案审查后,移交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责问责。
第三十三条 全县中小学及幼儿园参照本制度,建立健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废止,须经局党委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息烽县教育局财务报销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经费管理,规范单位财务报销管理行为,充分发挥单位资金使用效益,根据2023年1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3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单位财务报销,是指按照国家相关制度和管理规定,对单位行政管理工作发生的年度收支费用进行财务报销结算的相关工作。
第二条 财务报销涵盖范围,主要涵盖县教育局本级的正常收支,具体包含局本级行政管理事务正常运转产生的费用支出、局本级工程建设和设施设备采购类资金支出、局本级指标划拨给辖区内中小学及幼儿园的经费支出、局本级代收代付资金支出等。
第二章 财务报销原则
第三条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务事项费用报销适用的标准、范围、时限、审核报销流程等需做到公平、公正,并适时做好月度、季度和年度的财务公示公开。
第四条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务事项费用报销均建立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而且是实事求是发生的公务管理活动费用,严禁套取国家资金的一切虚假支出。
第五条 遵循费用报销流程规范化。公务事项费用报销从事项计划的发起、审批、具体实施、资料收集整理,到费用报销财务事项的发起、审核、签报等流程均遵循报销流程规范操作。
第六条 遵循有错必纠的原则。公务事项费用报销流程终结后,经单位自查、审计、巡视巡察等,发现费用报销事项中有事项违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报销金额有错误等现象,由单位财务部门牵头发起,具体科室承担补充完善资料、费用清退、拟写报销事项情况说明等具体纠错整改工作的执行,直至整改工作完成。
第七条 遵循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公务事项费用报销要根据单位预算资金或其他收入的结余情况,量入为出,坚持节约办公、反对资源浪费;
第八条 遵循效益原则。公务事项费用报销要坚持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推进预算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第三章 单位备用金管理
第九条 单位备用金,是指单位为及时垫付单位行政事务管理、员工因公出差、单位人员业务培训等产生的零星费用,按照全县行政单位备用金管理额度,由单位财务部门的出纳人员按照规定借出的单位备用资金。
第十条 单位备用金申请,由单位领导批准,出纳人员按照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以个人借款的方式,借用一定额度的单位费用支出备用资金;
第十一条 单位备用金使用,只能用于为单位各部门和科室垫付每月产生的行政管理费用或单位职工差旅费、业务培训费等零星支出;
第十二条 单位备用金管理,由单位出纳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在单位费用报销时,用单位备用金直接垫付的费用,费用报销时由单位出纳人员收款,并主动补齐单位备用金管理额度;因公外出人员因资金垫付困难,需借用单位备用金的,根据公务外出的资金额度需求,以借款方式向单位出纳人员履行借款手续,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待公务结束后及时提供票据,并按规定流程报账列支费用进行冲账,并及时补齐单位备用金管理额度。
第十三条 单位备用金归还,按照以年度为备用金使用时限,年初从单位借出,年末及时全额归还到位。单位职工因公借用单位备用金,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应及时归还,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必须归还(需向财务部门提供书面的情况说明),且不得跨年度借款。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三个月或跨年才能归还借款的,需经单位集体决策批准,并提供单位会议纪要给财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单位公务借款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务借款,是指单位职工需垫付公务出差、因公外出参加业务培训或工作考察、因单位开展教师招考或学生招生考试考务等公务活动产生的费用,但由于所需资金数额较大,确需向单位暂借的经费。
第十五条 公务借款额度,需根据公务出差文件(含通知等)或公务活动资金预算计划所列明的经费进行额度确认;公务借款额度超过2万元的,须经单位集体决策批准,并提供会议纪要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公务借款使用,仅限于一是支付单位公务活动所产生的必要支出;二是支付因公出差或公务考察的交通费、差旅费、培训费、食宿费、资料费等;
第十七条 公务借款的资金来源,一是申请使用单位财政预算资金指标,二是单位其他收入的预算资金结余,三是单位出纳管理的单位备用金。
第十八条 公务借款办理,由公务执行科室提起借款事项,收集开展公务活动的相关文件及印证资料等,按程序报经科室负责人及科室分管领导审签意见,报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由单位财务分管领导审签意见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公务借款报账冲账,公务出差或公务活动结束后,公务执行人需提供公务开展的相关文件、通知、公务活动开展计划、资金预算、产生费用的印证票据和图片资料、集体决策依据等,及时完成报销事项发起科室的报账审签流程后,将资料移交给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并由单位财务分管领导审签意见后,完成报账支出业务,并对公务执行人的借款予以冲账。
第二十条 公务借款的归还时限,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应及时归还,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归还,且不得跨年度借款,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归还的,需向财务部门提供书面的情况说明。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三个月,或确需跨年归还借款的,需经单位集体决策批准,并提供单位会议纪要给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财务报销资金来源
第二十一条 单位财务报销的资金来源,一是申请单位现有的财政预算资金指标,二是使用单位其他收入的预算资金结余,三是单位出纳管理的单位备用金,四是单位按规定流程请示县级人民政府同意追加的单位预算资金指标。
第二十二条 教育局内部各科室对本科室年度内财政预算下达、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划拨的资金来源及额度要建立科室资金管理台账,并做好及时更新和年度结算,以便下次或下年度安排使用相关资金。
第六章 单位财务报销标准
第二十三条 单位财务报销的标准及定额等,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培训费严格按照《息烽县公务出差差旅费管理办法》(息财字〔2016〕18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涉及提供服务的专家或师资的相关费用报销标准及定额,严格按照《息烽县财政局 中共息烽县委组织部 息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息烽县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息财字〔2023〕4号)相关规定执行,而且需提交为本次培训提供服务的专家或师资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上述文件中未明确具体标准的,参照市级、省级相关文件中的标准定额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建设或维修改造类工程项目,需提交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文件,按结算审核的审定金额据实报销;单位设施设备、服务类的采购类项目,按照合同(含补充合同)明确的采购总金额据实报销。
第七章 单位财务报销集体决策
第二十七条 单位财务报销,根据本单位“三重一大”制度集体决策的规定,除单位非经常性、政策性支出外,单位行政事业服务类支出单次预计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设施设备采购、维修维护类支出单次预计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必须经单位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提供会议纪要,方能执行费用报销程序支付相关费用。国家财政资金安排的政策性、经常性由业务科室审批后经科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支付。
第八章 单位财务报销程序
第二十八条 资金拨付事项发起。凡是单位具备财务费用报销条件的支出事项,需由单位公务执行人或公务牵头执行科室发起,收集整理公务开展的相关文件、通知、公务开展计划、资金预算、产生费用的印证票据和图片资料、集体决策依据等,出差或外出学习培训、工作考察的,需同时提供单位职工外出审批备案表,及时完成科室内部的走签程序(科室负责人需提出具体的资金来源安排意见和建议拨付的资金额度),交分管领导把关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二十九条 建设类事项资金的支付。教育局本级签订的建设类项目资金支付,由计划财务基建科(基建)牵头,收集整理项目资料(含项目招投标过程性资料、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项目合同、项目建设进度资料(含进度审批表)、项目验收资料、项目结算审核文件、项目主体移交文件、其他需补充的项目资料)。计划财务基建科(基建)作为支付事项发起科室负责审核项目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经办人填列本次所提供资料的名称、数量,签署资料审核意见;计划财务基建科(基建)负责人签署支出事项建议使用的资金来源的文件号、建议支出金额后,提交计划财务基建科(基建)分管领导审核签署建议支付的意见及金额后,完整移交项目资料到计划财务基建科(财务)。
第三十条 采购类事项资金支付。教育局本级签订的采购类项目,由计划财务基建科(基建)牵头,收集整理项目资料(含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性资料、项目中标通知书、采购项目备案表、项目供货合同)(含具备货物数量、单价、价值、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的项目设备清单)、设备验收清单(验收意见含合格与否、是否同意验收)、其他需补充的项目资料。计划财务基建科(基建)作为资金项目事项的发起科室,负责审核采购项目相关文件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经办人负责填列本次所提供资料的名称、数量,签署资料审核意见,计划财务基建科(基建)负责人签署支出事项建议使用的资金来源的文件号、建议支出金额后,提交计划财务基建科(基建)分管领导审核签署建议支付的意见及金额后,完整移交项目资料到计划财务基建科(财务)。
第三十一条 由中小学及幼儿园签订的建设类、采购类项目资金支付,以及单位人员类经费、运转类经费及其他特定使用用途的专项资金拨付,因使用教育局本级指标进行分解划拨,原始凭证及自制其他报账凭证的审核,由申请拨款的学校(或幼儿园)负责收集资料并初审,校长(园长)签署意见后,由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复核把关,学校(或幼儿园)根据资金需求开具单位内部结算票据(民办幼儿园使用正规收据),附相关发票及拨款申请等印证资料,由发起科室及计划财务基建科(财务)进行审核无误完成走签程序后方可拨付款项。具体审核操作参照上述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报账事项的财务审核和拨付意见签报。各科室完善的报账资料,经业务科室分管领导签字后,应及时交到计划财务基建科(财务),由计划财务基建科(财务)出纳、会计签署复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签署费用报销建议后,统一报送至单位财务分管领导签报资金拨付意见(含大写小写金额)。
第三十三条 款项拨付。计划财务基建科(财务)对业务科室及其分管领导已经签署拨付意见的报账资料,根据单位资金结余情况,并结合财政部门资金安排的时间和意见,及时完成报账程序,支付相关费用和款项。
第三十四条 报账资料收集归档。单位财务部门已经完成报账流程的财务资料,统一由单位会计收集整理报账资料,完成单位会计记账和核算,并做好资料的归档装订和分类存放等管理工作。
第九章 财务报销审核职责
第三十五条 发起科室职责。财务报销事项的发起科室,具体经办人员负责发起财务报销事项,对报销事项的业务真实性、资金使用合规性和报销资料完整性负责,在完整收集报销事项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确认事项的报销金额,签署初审意见;发起科室负责人负责对本科室发起的报销事项资料进行复审、并确定事项报销的资金来源,审核无误后签署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含建议拨付的金额及资金来源),提交科室分管领导签署报销意见。
第三十六条 计划财务基建科(财务)职责。计划财务基建科(财务)对发起科室提交的报销事项资料的政策合规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复核,对报销事项的报销金额、使用的资金来源进行确认。财务部门的经办人作为报销事项复审第一人,对事项复审完毕后签署复审意见,提交给科室负责人复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单位财务分管领导签署事项报销意见(含报销金额大小写)。
第三十七条 经单位财务部门复审报销事项不合规的,经向单位财务分管领导汇报,取消事项支出;经单位财务部门复审报销事项资料(含印证资料)不完整或金额有误的,退回发起科室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成后,重新按流程完成走签程序,并移交财务部门复审。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报账资料整改。凡是在报账过程中发现资料不完整、费用报销有误的,各科室须根据财务部门的通知和具体要求,及时完善资料补充、清退费用等相关整改工作,并由财务部门做好整改登记、费用入账、整改记账冲账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报账事项诠释和经济责任。单位已经报账的财务资料,在单位接受审计、巡视巡察及专项资金检查过程中,若需接受询问和了解,报账事项发起科室及相关经办人员负有事项解释义务,并对支出事项负有经济损失追回弥补的整改责任,财务部门对支出事项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十条 支出费用统计。按照单位内部工作职责划分,单位财务报销分类支出数据的统计,由各科室负责牵头完成和上报,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工作支持,配合查询相关数据。
第四十一条 单位财务部门的人员因公务出差或因公外出参加学习培训、公务考察等产生的费用,因财务部门既是支出事项的发起部门,又是财务费用报销的执行部门,为有效监督事项支出,由县教育局办公室进行AB角互为监督审核部门,对相关费用报销进行审核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废止,须经局党委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 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参照本制度,进一步完善单位财务报销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息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851-87721549 地址:息烽县永阳街道县府路27号2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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