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教育局关于印发 《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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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幼儿园:

《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制度》,已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学校遵照执行。

息烽县教育局

2025年6月3日

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全过程管理,切实规范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程序,全面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工作公平、公开、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一、强化标准执行、严格执行公开招标(采购)标准

(一)明确必须招标范围。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中关于招标的范围和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是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是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是勘察、设计、监理、规划、代理、检测、造价、环评、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另外,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明确必须采购范围。一是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采购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工程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低于200万元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对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二、强化前期工作,严格履行招标(采购)程序

(一)合理编制采购预算。使用财政资金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注重预算编制的准确度。按规定发布采购意向,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采购意向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

(二)完善招标(采购)决策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政府采购)项目,要建立健全招标(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方案(预算)等应作为“三重一大”事项纳入集体决策范围,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决定或审查招标(采购)方案、指定代理机构等。涉及政府采购的,经局党委研究同意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批预算,坚决遏制“豪华采购”“天价采购”“质次价高”的情况。

(三)严格执行招标(采购)规定。严格执行强制招标(采购)制度。按要求送主管部门审批招标(采购)方式、范围、组织形式。一是要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不得以其他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对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要强化项目单位在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方面责任,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二是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开展采购工作,结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对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按照程序报县财政部门备案采购,对于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规范自行采购行为,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应当重点对编制的采购文件组成完整性、采购品目和金额等内容与采购计划是否一致、是否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供应商资格条件和评审办法是否存在倾向性或歧视性等内容进行审查。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四)择优选择代理机构。招标代理(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开、规范、择优原则,并按照单位“三重一大”原则,集体研究确定代理机构,确保代理机构的选择依法依规。选择的代理机构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按要求与被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规范编制招标(采购)方案。一是严格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形成合规、完整、明确、节约的项目采购需求,包括确定的采购的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期限、特征描述等。二是要明确招标需求,按要求编制招标文件,优化招标方案,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符合需求,按要求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严禁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三、强化过程管理,确保招标(采购)过程规范

(一)规范招标人(采购人)代表条件和行为。评标时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要求,严禁招标人(采购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不得对招标(采购)文件的客观评审因素作扩大或缩小解释,不得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

(二)加强评标报告审查。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之前完成评标报告的复核工作,并做好复核记录,经复核发现存在评标评审有误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三)强化招标(采购)过程监管。接受行业监管部的监督,严格按照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采购)方式开展招标(采购),严格按程序开展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开标等重点环节工作,严格审核招投标资料,确保资料程序合法合规,杜绝泄露标底、串标等违法行为发生。

(四)规范发放中标通知书。评标结束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标报告审查,及时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时间结束后无异议的,要在规定时限内签发中标通知书。

四、强化标后监管,规范标后履约行为

(一)规范合同签订和履约。一是要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合同,合同条款内容不得与招标中标实质性内容相违背,坚决杜绝“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二是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上备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应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取得批准后,才能延期。

(二)加强后续事宜管理。一是不得随意拖欠工程款,并加强对中标人分包、采购、租赁、劳务等行为监督。中标人依据合同约定和投标文件承诺自觉履行承包义务,不得随意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工程质量、安全、造价、工期等投标承诺,确需变更的应当根据行业要求,依法履行变更手续。对中标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拖欠农民工工资、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二是根据货物、服务、工程等不同类型采购项目的履约周期和履约特点制定不同的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自行组织项目验收。

五、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招标(采购)依规完成

依法履行项目招标人(采购人)职责,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内进行交易、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对招标(采购)过程和结果负总责。若国家、省、市关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政策有变化以及有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若在项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工作违反相关制度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教育局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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