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县乡村振兴局关于认真开展2023年低保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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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决策部署,有效发挥低保制度在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样板区中的政策性兜底保障作用,助力“强省会”行动,根据《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认真开展2023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23〕2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认真开展2023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筑民发〔2023〕22号)要求,结合我县低保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低保年度核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市委第十一届五次全会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的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社会救助工作,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扩围增效,扎实开展低保年度核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全面构建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实施低保扩围增效,增强低保兜底保障功能

一是加强动态管理,做到保障对象进出有序。坚持收入核定,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范围的核心依据,在综合考虑申请家庭困难程度的基础上,做好低保审核确认,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坚持动态调整,对经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已超过低保标准且不符合低保渐退政策或超过救助渐退期的低保对象,按照动态管理要求退出低保范围。坚持应保尽保,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坚持按户施保,对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坚决防止“户内漏保”。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困难移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移民纳入低保范围。

二是优化“单人保”政策,适度降低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条件。认真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有关规定,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视情况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原则上按照核查日上月当地平均补助水平确定保障待遇。

三是全面落实低保渐退政策,提高兜底保障的稳定性。鼓励具备就业能力和有就业意愿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低保家庭成员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考录用或聘用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3个月渐退期;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援助以及产业帮扶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渐退期。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后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停发等相关手续。

四是规范实施低保分类施保,加大特殊困难群体保障力度。认真落实《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黔府发〔2015〕2号)、《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黔府发〔2016〕2号)相关规定,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根据困难程度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特殊困难补助金发放按“就高”原则不累加,其中:低保对象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按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年满60周岁以上)、在校学生(凭《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就学证明),按低保标准的2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低保对象中的单亲家庭成员、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家庭成员和失地农民,按低保标准的15%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低保对象中的一般残疾人,按每人每月80元标准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纳入低保“单人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按低保标准的30%发放特殊困难补助金。

(二)扎实开展低保年度核查,切实做到户户见面、户户核查。

一是拓宽入户核查范围,确保低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要对所有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移民、退捕渔民、因疫因灾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家庭、新申请家庭、近一年来退出低保的原保障对象、近一年申请低保未获确认的家庭等在册低保对象和医保部门提供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重大疾病患者、因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大病患者、残联提供未纳入兜底保障的重度残疾人和智力或精神三级残疾人、工会提供的困难职工家庭等潜在救助对象开展拉网式排查,并建立核查台账,确保入户核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二是依规核算低保家庭收入,合理确定保障待遇。坚持“实事求是”“应算则算”“应扣尽扣”。对低保家庭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开展逐项核算,确保低保家庭收入核算结果与实际生活情况相符,坚决防止人为压低收入提高补助水平或人为抬高收入降低补助水平的错误做法。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社会救助家庭刚性支出收入核算抵扣政策,依规确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抵扣项目和抵扣金额,客观公正确定家庭收入。本人外出务工食宿费及其同在务工地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基本生活费用,可按务工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进行计算。对在册低保对象继续符合条件的,核查并据实更新家庭相关信息,批量开展低保年度审核确认;对涉及保障补差调整的,批量开展保障补差调整;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依规退出低保范围,按规定书面告知该家庭并做好政策解释;对符合条件的潜在救助对象,依规纳入低保范围。

三是严格审核确认程序,加强低保规范管理。严格执行低保审核确认程序,确保一个步骤不少、一个环节不漏,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张榜公示既要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又要保护个人隐私,严防公示对象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电话号码等依法依规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泄露;县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抽查做到抽查比例和范围符合规定要求,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检查,特别是特殊困难群体“一对一”帮扶范围中的重点对象。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低保审核确认。

四是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积极推进智慧救助。依托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定期开展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各类数据交叉比对分析,主动筛查发现潜在救助对象,以大数据手段提升兜底保障的全面性、及时性。推进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与低保信息系统的深度融合,全面提升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应用低保信息系统,通过多彩宝手机APP开展入户核查,对所有新申请和在册低保对象动态开展经济状况核查,高效处置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预警信息,做好低保网上申请受理处置工作。

(三)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帮扶机制,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

一是建立健全低保对象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三同步”识别机制,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纳尽纳”。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工作力量,做到两类对象识别“三同步”:即同步开展入户核查、同步开展乡(镇、街道)审核、同步开展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确认,从源头上加强两类对象识别有效衔接;对有劳动能力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要优先落实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措施,防止“一兜了之”;对无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依规纳入低保范围。

二是全面开展低保边缘家庭人口摸底排查,做好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有效衔接。全面开展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审核认定,做好相关数据采集和录入系统工作。“十四五”期间,当年新增和往年尚未消除返贫致贫风险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民政部门应会同乡村振兴部门直接将其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人口。

三是加强社会救助部门数据共享,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民政部门按月将新增纳入低保、特困等基本生活救助对象名单提供给乡村振兴部门,作为防止返贫监测的重要线索。乡村振兴部门动态将有返贫风险、符合监测条件的基本生活救助对象,按监测对象识别程序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管理。乡村振兴部门按月将新增纳入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名单提供给民政部门,作为民政部门落实低保的重要线索,民政部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同时,民政部门每月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完整名单提供给教育、人社、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医保等部门,为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动态实施相关专项社会救助提供对象依据。

(四)深化“救急难”工作机制,进一步织密扎牢基本民生保障安全网

全面构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覆盖城乡、上下衔接、政社联动的特殊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网络。强化主动发现报告制度,严格执行村(社区)发现急难情形和潜在救助对象“零报告”制度,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加强对未参加失业保险的无生活来源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加大对生活困难未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的救助帮扶力度,全面落实连续3个月未就业失业人员和生活困难未就业大学毕业生的临时救助;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加大对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口临时救助力度,2023年,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口临时救助人数较上年增长15%以上,为临时遇困群众救急解难。健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逐年提高临时救助水平,适当压缩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时限,提高临时救助时效,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特殊困难群众临时性困难的,应采取“先行救助”方式给予临时救助。

(五)同步做好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等相关社会救助工作,提高特困人员生活质量

一是开展好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同步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切实做到精准认定、准确评估。二是动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动员和组织其入住养老服务机构,2023年全失能和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要达60%。三是压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责任。对不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特困供养人员,应帮助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照料护理协议,压实照料护理责任,对照料护理评估考核合格的,按照不低于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照料护理费,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停发照料护理费,乡(镇、街道)及时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更换照料护理人或送入养老服务机构;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特困人员入住养老服务机构、住院期间照料护理标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照料护理人员的责任落实情况定期开展评估,想方设法提高特困人员的生活质量;将社会救助结余资金用于购买服务为特困供养对象提供照料护理。四是落实好定期访视制度。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走访探视,重点跟踪关注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同步开展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摸排认定工作;继续做好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依规做好社会救助领域信访工作和网络舆情处置工作,高效处置预警平台的预警信息,原则上,防漏预警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处置到位,防错预警信息在20个工作日内处置到位。

三、实施步骤

为确保2023年低保年度核查工作如期完成,各乡(镇、街道)要按以下四个阶段扎实开展工作。

(一)部署阶段(3月6日至3月10日)。一是制定方案。各乡(镇、街道)要统一思想,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提出具体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切实保障年度核查所需工作力量。二是组织培训。各乡(镇、街道)要组织经办人员、入户核查干部、村(社区)干部等基层参与核查人员召开低保年度核查工作动员部署会和政策业务培训会,全面掌握核查工作程序和要求,确保低保和特困供养核查工作有序进行,做到政策落实到位、对象认定准确、操作程序规范。三是抓好宣传。各乡(镇、街道)要将政策宣传工作贯穿年度核查工作始终和各个环节,利用群众会、“村村通”广播、发放宣传资料、公开栏公示等形式宣传低保和特困政策,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为开展全面核查奠定基础。

(二)入户核查阶段(3月10日至3月31日)。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和《贵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等规定开展入户核查,切实做到核查到村、到户、到人,不落一户,不落一人。入户核查工作应由乡(镇、街道)牵头,由乡(镇、街道)干部会同驻村工作人员(至少有1名乡〈镇、街道〉干部参加),在村(社区)干部的协助下,对核查对象家庭的基本情况、收支及财产情况和当前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全面入户调查核实,切实掌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和保障类别。调查结束后,应认真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分别签字确认,对入户核查的真实性和拟保障对象开展民主评议,确保入户核查取得实效。

(三)审核确认及信息录入阶段(4月1日至4月20日)。乡(镇、街道)应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组织召开审核小组会议,按照程序开展审核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拟保障对象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民政部门审核确认。民政部门应在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并委托乡(镇、街道)对审核确认结果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切实做到工作程序规范、保障对象准确、补差确定合理、档案资料齐全。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低保申请,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入户核查、审核确认结束后,要将所有低保、特困供养信息全部录入“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和“民政事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同时,日常工作中要根据低保、特困供养等变动情况,及时更新系统信息,做到系统信息精准、数据统一。

(四)兑现待遇阶段(4月21日至4月30日)。民政部门要按照年度核查审核确认的对象名单,将核查后新确定的保障待遇于4月底前兑现到位。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工作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低保年度核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强化协调配合。民政部门承担业务指导责任、有关部门负相关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具体责任,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乡(镇、街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强化工作保障。要按照“六稳”“六保”要求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以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函〔2018〕147号)规定,严格落实本级支出责任,将低保等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科学整合县乡村干部队伍,切实保障入户核查所需工作力量。要认真落实《省民政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8〕3号)和《市民政局 市委编办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办法》(筑民发〔2018〕173号)的相关规定,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深入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全面落实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要求。

(三)强化工作调度。民政部门要强化业务培训,加大对年度核查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对各个阶段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及时帮助基层解决低保年度核查中出现的困难问题。要加强调度指导,建立定期调度报告制度,按时报送低保年度核查工作进展情况,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对低保年度核查工作宣传力度,提高救助政策的知晓度、群众受益的满意度和政策执行的公信度。要注意面向基层干部群众,面向社会救助对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特别是“两微一站”等媒体和形式,加强宣传普及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扩大宣传效果,使救助政策和低保年度核查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以确保低保年度核查工作取得成效。要善于挖掘低保年度核查正面典型,传递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关怀,引导广大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息烽县民政局

息烽县财政局

息烽县乡村振兴局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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