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2022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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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定从4月3日起组织开展全县社会组织2022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在县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此次年检。

二、方式及时间

此次年检采用贵州省社会组织法人库系统实施,通过360浏览器或者谷歌浏览器搜索“贵州省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平台”登录,登录前需认真阅读《贵州省统一实名认证操作指南》(见附件1)、《贵州省社会组织年检填报指南》(见附件2)、《人员信息系统操作手册》(见附件3)。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年检时间为3月20日至5月31日,6月30日前完成纸质材料报送工作。

三、系统使用流程

社会组织登录账号用户名是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请社会组织按照省政务中心要求进行法定代表人身份认证和密码重置登录,在人员信息系统中完成人员信息的修改核实后进行年检申报。同时,及时登录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平台,了解年检审核进度,并按要求完善资料。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社会组织须如实填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对填报数据负责。

(二)各社会组织接到通知后立即请大家按要求进行法定代表人身份认证,若通过法人手机号或和拨打人工服务电话后仍不能完成统一实名认证的社会组织,在4月21日17:00下班前填报《社会组织更改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申请》按(附件4)填报内容并加盖公章报送至县民政局,社会组织可在5月1日后通过更改后的法人手机号进行认证。社会组织在使用过程中根据自身使用情况提出问题,及时反馈给县民政局收集整理。

(联系人:郭晓琴;联系电话:0851—87721011)

附件:1.贵州省统一实名认证操作指南

2.贵州省社会组织2022年度年检填报操作指南

3.人员信息操作手册

4.社会组织更改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申请

息烽县民政局

2023年4月3日

附件1

贵州省统一实名认证操作指南

目前贵州省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平台和省政务中心系统对接融通,社会组织法人库系统统一按省政务中心要求进行法定代表人身份认证(社会组织法人手机号码验证),社会组织在“贵州省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平台”点击“登录入口”后,页面跳转至“贵州政务服务网”统一实名认证系统,请社会组织在“法人用户”界面点击“忘记密码”,再输入账号(本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验证码后根据贵州省统一实名认证系统指引完成密码修改,并保存好密码。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系统登录方式

1.登录贵州省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平台,点击“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登录入口”。

2.系统会自动跳转到贵州省统一实名认证系统,选择右边“法人用户”的方式进行登录。

3.按要求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点击登录。用户名为社会组织统一代码。首次登录,请点击忘记密码,通过社会组织法人手机号接收验证码自行重置密码后登录。今后请各社会组织保存好自己的密码,系统用户信息已移交至贵州政务系统,法人库系统不再承担用户管理功能,如忘记密码需按上述步骤重置密码。

二、忘记密码教程

点击忘记密码,根据指引完成密码重置:

密码重置方式有两种:

1.通过手机接收验证码进行密码重置。这里会显示社会组织在登记机关备案的法人手机号码,确定是法人手机号码后输入验证码,点击获取短信验证码输入后重置密码。

2.通过拨打人工服务方式验证。按人工服务要求提供社会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后可变更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再进行认证。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运维电话:(0851)86986800、(0851)86987120、(0851)86986835、(0851)86987176。

三、特殊情况

通过法人手机接收验证码和拨打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运维电话都不能完成统一实名验证的社会组织,在4月21日下班前请按(附件1)报表内容填报并加盖社会组织公章报送至同级登记发证机关,各级登记机关保存好此报表,再由地市(州)汇总此表于4月27日前报送至省社管局交由贵州省政务中心统一更改,社会组织可在5月1日后通过更改后的法人手机号进行认证。

附件2

贵州省社会组织2022年度年检操作指南

一、重要提示

1.访问系统。

法人库系统是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管理社会组织内部事务和在登记机关办理各项事务的系统,登录法人库密码是社会组织授权工作人员进入系统代表社会组织办理各项事务的标志,所以修改后的密码应由社会组织法人保管并授权使用,社会组织和法人对法人库填报数据负法律责任。

2.社会组织在填写年检报告前,需先在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核实最新人员信息,将所有实时会员及工作人员信息完整填报后再参加年检申报。年检报告中有大量数据从人员信息中提取。人员信息系统是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自行管理社会组织实时所有会员及工作人员情况的系统。本系统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本组织委托代理人进行信息填报,社会组织及法定代表人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社会组织如实填报人员信息实时情况,既能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管理本组织内部人员,更能让登记管理机关为社会组织提供便捷服务。人员系统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会影响法人变更、换届、党建、年检等业务的办理。

二、社会组织参检步骤

1.登入年检系统先按《人员信息系统操作手册》准确、完整填报所有会员信息,并核实已填报人员信息具体指标的准确性后点击保存(特别是会员有增减变化的要及时修改完善)。

2.打开年检申报点击提取数据,然后逐页完成指标填报。

二、基本信息

1.“名称”“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金”“行业分类”“成立时间”“证书开始时间”“证书结束时间”等事项数据自动生成。若社会组织正在办理上述某项的变更手续,民政部门已批准变更,变更内容自动生成最新事项;若已上报,但是民政部门尚未批准,自动生成原证书事项。(信息从登记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不能更改)

2.“法定代表人”中“社团职务”,是指法定代表人在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担任的负责人职务。(法定代表人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不能更改)

3.“网站地址”,填写社会组织建立的用于发布本组织各类信息的网站地址。

4.“办公电话”“传真”,填写社会组织秘书处(办公室)的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填写用于社会组织对外电子信件联络的秘书处(办公室)或者有关负责人员的电子邮箱。年度报告书中的通邮、通讯方式须确保可送达和联系,否则将影响信用记录。

5.“最高权力机构”,按照社会团体章程分为: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其中会员数量超过100人时,可选择会员代表大会。

6.“单位会员数”“个人会员数”“理事数”“常务理事数”“负责人数”“70以上负责人数”“理事长”“秘书长”“工作人员”等数据是由社会组织按照法律法规、社会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自行填报在人员信息系统中的有效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信息提取。(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

(1)社会团体中的“负责人数”是指会长(理事长、主席等)、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主席等)、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等)、秘书长的总人数,不包括名誉职务、顾问、常务理事、理事、副秘书长。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行政负责人”是指执行机构负责人,在职务选择中如有理事长兼执行机构负责人、副理事长兼执行机构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之一优先选择,没有则选择执行机构负责人。

(2)“70岁以上负责人数”,是指截至2022年12月31日,负责人中年龄超过70周岁的总人数。

(3)社会团体中“理事长(会长)”“任职日期”,是指在登记证书上的发证日期。

“理事长(会长)”中“工作单位及职务”,是指理事长(会长)工作关系所在单位和所任职务;如已退休,则填写原工作单位及职务。

(4)“秘书长”中“是否专职”,主要了解社会团体秘书长的专、兼职情况。秘书长专职,是指专门从事秘书长工作,与是否有其他身份无关,但国家机关实职领导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一把手领导除外。“产生方式”,是指秘书长选任的程序,即理事会选举产生或者未经选举直接聘任。

(5)“工作人员”,主要反映人员信息中选择是本组织从业人员的数量、年龄、性别、知识水平、党员等构成情况。“专职工作人员”是指专门从事社会团体工作,由社会团体以自有资金解决其工资或缴纳社保的人员。

7.“现职公务员兼任负责人”,反映国家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主席)、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的情况。“现职公务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行公务员管理,或者依法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包括现已退出领导岗位,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以下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 

经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部分):贵州省总工会、共青团贵州省委员会、贵州省妇女联合会、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贵州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贵州省作家协会、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贵州省归国华侨联合会、贵州省法学会、贵州省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贵州省委员会、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贵州省红十字会、贵州省黄埔军校同学会、贵州省留学人员联谊会(贵州欧美同学会)、贵州省中华职业教育社、贵州省工商业联合会、贵州省计划生育协会等。

8.“离退休领导干部担任负责人”,反映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担任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的情况。

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领导干部是指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执行。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参照执行。

此处只填写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9.“离退休领导干部担任理事”,反映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担任社会团体的理事的情况。

10.“党建工作情况”栏:①是否建立党组织的“党组织”包括:党委、党总支、党支部;②“党员总人数”(系统自动生成):是指在社会组织中的从业人员、兼职人员,及会员中的党员人数;③“是否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是指在章程中加入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④群团工作情况:填报是否建立工会、是否建立妇联、是否建立团组织、群团组织活动次数。

11.“志愿者”是指本年度曾在社会团体从事志愿劳动,不领取薪酬的人员(可以领取补贴)。“志愿劳动时间”是指本年度志愿者为社会团体志愿劳动的累计时间(以小时计算)。

12.“机构设置”,反映社会团体设置的分支机构(其中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等情况。【填写的数量应与年检报告目录中(二)内部建设情况中4.机构设置情况填写的数量保持一致】

(1)“分支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2) “代表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可以简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3) “办事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内部设立的承办社会团体日常事务的机构,具体是指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会员部等工作部门。

(4)“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是指社会团体设立的,专门管理社会团体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社会团体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的管理机构。

(5)“实体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因自身业务活动和与其宗旨相适应的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登记,举办的事业性实体、经济实体(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

13.“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的职能”,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的社会团体的职能。【填写的数量应与年检报告目录中(四)业务活动情况中填写的数量保持一致】

14.“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事项”,社会团体承接的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事项。【填写的数量应与年检报告目录中(四)业务活动情况填写的数量保持一致】

15.“举办公益活动”“公益活动支出”“举办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活动”“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举办全国性文艺评奖活动”“按照国评组发〔2012〕2号文规定,经批准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培训、职称评审、认证、鉴定等活动”,反映社会团体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上述相关活动的情况。【填写的数量应与年检报告目录中(四)业务活动情况填写的数量保持一致】

公益活动,是指在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确定的以下公益事业领域开展的业务活动,具体范围包括: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三、内部建设情况

1.“本年度登记、备案事项变更情况”,根据社会团体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章程等方面发生变更的情况,以及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情况。“批准时间”是指民政部门批复的时间。(信息从登记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不能更改)

“本年度会议及换届情况”,对照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按照社会团体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进行会员(代表)大会换届的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填写。

如社会团体未按章程规定的时间、次数或方式进行换届或开会的,请在“五、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中说明理由。

“会议召开方式”,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会议方式、通讯方式。2022年度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2次以上的,其中只要有1次召开方式为现场会议的,按现场会议方式填报。

2.“内部制度建设”,对照社会团体内部制度建设和实际管理情况进行如实填写。

3.“机构设置情况”中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情况表”,反映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含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的情况。社会团体应当根据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实际数量,每个机构分别填写一张表格。

(1)名称、业务范围、设立方式、设立时间、负责人、住所等,按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2)“机构类型”,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三个选项中进行选择,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属于分支机构的一种,在本栏中选择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3)“设立方式”,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指取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前经民政部门登记且发了《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情形]、理事会讨论通过、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个选项中进行选择。如果不属于以上三个选项,在“其他”一栏中填写具体设立方式,如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等。

(4)“负责人”相关信息,按照负责人的实际自然情况如实填写。负责人任职程序包括社会团体选举产生,社会团体指派或任命,社会团体聘用,自主选举,自主聘用。

(5)“财务管理”,反映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活动情况。

(6)“财务核算”,反映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收支的核算情况,包括有财务收支,纳入社会团体核算;有财务收支,纳入其他单位核算;有财务收支,独立核算;无财务收支。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收支汇入社会团体财务报表的,属于“有财务收支,纳入社会团体核算”。

(7)“专项基金”,是指专项基金管理机构设立时的专项基金数额和2022年末的余额,除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以外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无须填写。

4.“机构设置情况”中的“办事机构情况表”反映社会团体设立办事机构的情况。

5.“机构设置情况”中的“实体机构情况表”反映社会团体设立实体机构的情况。“持股比例”,是指社会团体所持有的该实体机构的股份比例。

6.党组织建设情况:包括党组织情况、党组织书记情况、党员队伍情况、建立工青妇群团组织情况、选派明确党建工作指导员等事项。

(1)党组织情况中“党组织名称”:是指申报年检单位的社会组织名称、或与其他社会组织联合组建的共同名称;

(2)党组织情况中“党组织成立时间”:是指本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的批复文件中的最后落款日期;

(3)党组织情况中“党组织隶属关系”:是指本社会组织党组织成立批准机关的批复文件最后落款名称;

(4)党组织情况中“党组织类型”:是指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5)党组织情况中“党组织组建形式”:是指社会组织单独组建、联合组建(2个以上或5个以内的社会组织);

(6)党员队伍情况中“已转入组织关系的党员数”:是指党员所在社会组织经批准成立党组织的,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所在社会组织党组织内的党员人数;

(7)党员队伍情况中“未转入组织关系的党员数”:是指专兼职党员所在社会组织已建立党组织,其党员组织关系未转入所在社会组织党组织名下的党员人数;

(8)“未建立党组织原因”:包括符合单独建立条件未建立、有党员但不符合单独建立条件也无法联合组建、无党员;

“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是指社会组织中有党员,但未建立党组织或建立党组织后,党员组织关系未转入本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党员,参加其他党组织的组织生活情况;

(9) 选派明确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方式:一是社会组织中的专、兼职人员及会员中有中共党员,暂未成立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选派、或社会组织内部商议推选1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二是社会组织中的专、兼职人员及会员中无中共党员,由业务主管单位选派、或聘请离退休党员、社区党员等其他方式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负责在社会组织中开展党的工作。

7.党建工作情况:包括落实党建经费、落实活动场所、开展党建活动、未建党组织的党建指导员(联络员)工作开展情况、无中共党员的社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情况。

(1)落实党建经费中“活动经费来源”:包括上级组织划拨、党费结余、社会组织行政经费列支。

(2)落实活动场所:包括“达到六有标准”“党建规范建设”等内容;

(3)开展党建活动:包括“年度党建工作总结和计划”,按提示上传500字以内;

(4)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建工作指导员工作开展情况:是指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在社会组织中引导党员、群众开展党建学习宣传、教育管理的相关内容。

四、财务会计报告

1.“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个报表,根据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具体项目的界定,请参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中期初数的信息从上一年年检系统中期末数提取自动生成,如更改需要向社管局书面说明)

2. 财务会计报告,请社会团体财务人员依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尚未按规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请在“五、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中说明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

五、业务活动情况

1.“本年度业务活动总体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主要是简要总结社会团体在2022年度开展的主要业务活动情况,以及2023年度业务活动的计划。

2.“相关收支、职能和本年度举办重大业务活动的情况”,反映社会团体会费、公益活动和公益活动支出情况、具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的职能、承接的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事项,以及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举办的重大业务活动的情况。

(如果“会费”信息没有发生变化,选择“否”则可以自动提取上一年年检数据;选择“是”需自行填写)

会费标准不能超过四档,第一档必填,未设会费第一档填0,在“其他需要说明中说明”。认真计算各档合计收入,并计算会费总收入应小于等于财务的业务活动报表中会费收入本年累计数。

3.“公益活动和公益活动支出情况”,主要反映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社会团体开展公益活动情况、公益活动支出。

(1)公益活动“主要服务方式”包括资金资助,技术,信息,专家人才,培训,生产销售,咨询,其他。

公益活动“主要服务领域”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扶助某领域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2)“公益活动支出”是指社会团体开展以上公益活动产生的支出。不得将会议、访问、评比表彰、有偿服务等活动的支出计入公益活动支出,不得将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计入公益活动的运行费用。

(3)2021年度公益活动支出不低于2021年度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达2022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的社会团体,已经获得以及有意向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 

4.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的职能

(1)“职能”,描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由本社会团体承担的职能。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准确名称。

(3)“实施中与行政机关关系”,描述履行职能过程中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例如:某事项由本会具体操作,某行政机关制定规则、进行监督。

5.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事项

(1)“事项”,描述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本社会团体承担的各类事项。

(2)“依据”,具体的政策文件、合同等名称。

(3)“实施中与行政机关关系”,描述承担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过程中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例如:某行政机关委托本社会团体承担某项资质审核事项,先由社会团体进行初审,由行政机关最终确定,并以行政机关名义发证。

6.2022年度举办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情况

(1)“活动具体名称”,是指社会团体展览会、博览会或交易会的对外名称。

(2)“时间或周期”,是指该展览会、博览会或交易会的举办时间或举办周期。

(3)“规模”,是指该展览会、博览会或交易会的场地面积。

(4)“成交额”,是指该展览会、博览会或交易会展卖、交易的具体成交数额。

(5)“参展厂商数”,是指参加该展览会、博览会或交易会的厂商的总数。

(6)“参观人次”,是指参观该展览会、博览会或交易会的人次。

(7)“国际排名”,是指该展览会、博览会或交易会在国际同类展览会、博览会或交易会中的排名。没有排名的,填“无”或“0”。

7.2022年度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情况

(1)“活动名称”,是指社会团体举办该活动的对外名称。

(2)“参加人数”,是指参加该活动的人数。

(3)“举办方式”,主要包括:社会团体独立主办,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主办,与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主办,与营利性组织合作主办,与境外的组织或个人合作举办,作为承办方或协办方参与等其他方式。

(4)“地点”,是指该活动在何地或者什么地域举办。

(4)“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自筹,向参加对象收费,有关单位资助,其他。

8.2022年度举办全省性文艺评奖的情况

(1)“全省性文艺评奖”是指在全省范围内对文艺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包括市(州)开展的冠以“全省”“贵州省”等名称的各类文艺评奖活动。

(2)“项目名称”,是指社会团体举办的该项目的对外名称。

(3)“起始时间”,是指社会团体第一次举办该项目的时间。

(4)“活动周期”,是指该项目的举办周期。

(5)“评选范围或评选条件”,是指该项目所针对的参与人。

(6)“批准单位”,是指该活动如属于按照规定应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类型,其举办经过哪个部门的批准。

(7)“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自筹,向参加对象收费,有关单位资助,其他。

9.按照国评组发〔2012〕2号文规定,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规定的程序经过批准。对于经省政府批准保留、已向主办单位反馈且向社会公示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既定内容、范围、周期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名称和周期,不得擅自扩大项目范围或擅自增设子项目。对于未列入保留范围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要坚决停止,不得继续举办,确需开展的应当按照(国评组发〔2012〕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申请。

(1)“项目名称”,是指社会团体举办的该项目的对外名称。

(2)“起始时间”,是指社会团体第一次举办该项目的时间。

(3)“活动周期”,是指该项目的举办周期。

(4)“评选范围或评选对象”,是指该项目所针对的参与人。

(5)“批准单位”,是指该活动如属于按照规定应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类型,其举办经过哪个部门的批准。

(6)“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自筹,向参加对象收费,有关单位资助,其他。

(7)2022年度举办培训、职称评审、认证、鉴定等活动的情况。

10.年度举办培训、职称评审、认证、鉴定等活动的情

(1)“活动名称”,是指社会团体举办该活动的对外名称。

(2)“类型”,是指该活动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 1.创优;2.鉴定;3.认证;4.排序;5.授牌;6.推荐;7.冠名;8.研讨;9.展览;10.培训;11.职称评审。

(3)“时间或周期”,是指该活动的举办时间或举办周期。

(4)“对象”,是指该活动目的所针对的参与人。

(5)“地点”,是指该活动在何地或者什么地域举办。

(6)“批准单位”,是指该活动如属于按照规定应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类型,其举办经过哪个部门的批准。

(7)“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自筹,向参加对象收费,有关单位资助,其他。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简要说明社会团体认为需要说明的,而年度报告书未尽的其他事宜。

七、接受监督管理情况

点击右上角“提取相关信息”后查看2022年是否有检查整改意见,如有,需在“整改情况”中填报整改完成情况。本栏通过登记机关管理记录自动获取,社会组织不能更改,如有异议请联系当地登记机关。

1.“年度检查”,反映最近三个年度参加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果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年检结论”包括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未参检。“整改情况”包括口头警告、《检查建议书》《整改通知书》,有其中一项都需在“整改情况”中填报整改完成情况。

2.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情况反映社会组织是否被列入异常名录情况。

3.“社会组织评估”,反映社会组织参加社会组织评估活动结论。

4.“获得税收优惠资格情况”,反映社会团体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情况。

5、“行政处罚”,是指社会团体在2021年度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包括警告、责令整改、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相关负责人及其他行政处罚事项。

2022年度检查问题整改措施和完成情况(1500字以内)

八、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1.“项目名称”,是指社会团体在2022年度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名称。

2.“购买主体”,是指社会团体在2022年度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对应的政府机关单位。

八、乡村振兴活动 

1.“项目类别”,开展乡村振兴项目的主要类别,包含: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其他。

下年度计划参与乡村振兴工作情况

2. 项目成效(可多选),包含: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其他 。

附件3

人员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请社会组织及时、准确、完整填报所有会员及工作人员信息。

一、人员信息系统入口

1.登录成功后,点击在线办事,如下图:

2.点击“人员信息系统”功能,进入人员信息详细页,如下图:

3.填完人员信息后,需要点击黄色按钮“法人授权提交人员信息”,前面状态

变成“已提交”,社会组织才能进入年检申报,年检信息才能提取人员信息:

二、社会团体人员信息入口

1.社会团体分为三类人员:

个人会员:按照社会团体章程正式履行入会手续且截至填报时未被退会的个人会员信息。

单位会员:按照社会团体章程正式履行入会手续且截至填报时未被退会的单位会员信息。会员身份为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法人或委托代表人代表行使单位会员权益。单位会员代表人不能再是个人会员,如此人确实是个人会员,那单位会员单位就需要另外委托代表人。非本组织会员的工作人员:指该组织聘用或临时雇佣参与到组织内工作的人员。

2.负责人录入页面:

社会团体中的负责人是指会长(理事长、主席等)、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主席等)、秘书长(副会长兼秘书长、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副主席兼秘书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等)

(注:上述负责人除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等)不能超过10人,其余负责人都只有唯一性,因此负责人总数不能超过13人)

(1)在个人会员信息和单位会员信息的社团职务中选择为上述社团职务时,系统会在“是否是本组织负责人”中自行判断为负责人。

(2)负责人除了填报普通会员个人信息之外,还需要录入简历信息。简历信息初始化一条,如果有多条请点击列表后方的进行增加。

(3)党员需录入党内职务及党组织关系,若党组织关系不在本社会组织时,党内职务填“无”。

3.工作人员录入页面:

(1)工作人员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即可;聘任的秘书长在此处社团职务中选择秘书长职务(此处秘书长作为负责人在社团中具有唯一性);

(2)通过选择“是否领取报酬或缴纳社保”,系统会自行判断工作人员的专兼职情况。

(3)党员需录入党内职务及党组织关系,若党组织关系不在本社会组织时,党内职务填“无”。

三、民办非企业组织人员信息入口

1.工作人员录入页面

(1)工作人员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即可;

(2)通过选择“是否领取报酬或缴纳社保”,系统会自行判断工作人员的专兼职情况。

(3)党员需录入党内职务及党组织关系,若党组织关系不在本社会组织时,党内职务填“无”。

2.负责人录入页面:

(1)系统会根据选择的职务自行判断是否为理事,但当选择是“理事长兼执行机构负责人、副理事长兼执行机构负责人、院长、主任、校长等执行机构负责人(即行政负责人)”需要核实“是不是理事”;

(2)负责人是“民非职务”中除选择无职务以外的人员都为负责人,负责人除填报个人信息之外,还需要录入简历信息。简历信息初始化一条,如果有多条请点击列表后方的进行增加

(3)党员需录入党内职务及党组织关系,若党组织关系不在本社会组织时,党内职务填“无”。

四、人员信息的保存和修改

人员信息数据在填报年检前一定要再次核实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果在提取年检报告数据后,发现人员数据有问题,一定要先在年检报告中点击“暂存”已填写数据,再返回人员信息系统修改人员信息后点击“保存”,再到年检申报中重新提取数据。

五、人员信息填报规则

1.社团、民非人员信息中同一人只能在本组织出现一次(通过身份证号码识别),特别是在社团中个人会员已填报的人就不能再在单位会员中代表会员单位权益,就需会员单位另外指定委托代表人。

2.社团、民非人员信息中职务选择以最高职务最准确职务选择。如:社团理事长、会长、主席同一级别不同称呼选最准确的称呼,民非的执行机构负责人、理事长兼执行机构负责人、副理事长兼执行机构负责人、院长、主任、校长等同一级别不同称呼选最准确的称呼。

3.社团理事长及秘书长具有唯一性。

4.社团个人会员不足50人或单位会员不足30个及混合会员不足50个会员,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社会组织成立应具备的最低会员数。

5.社团理事数不能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6.社团常务理事数不能超过理事数的三分之一。

7.社团中理事数50人以上才能设常务理事会。

8.社团中行政负责人不能超过13人(理事长、常务理事长、秘书长和最多10个副会长)

9.社团中法定代表人只能是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非聘用)

10.民非理事长及行政负责人具有唯一性。

11.民非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12.民非组织理事数只能在3-25人之间。

13.民非中要有监事。成立监事会的,监事不少于3人。

14.社团、民非都必须成立理事会,且理事成员不少于三人。

15.社会组织所有负责人都是本组织从业人员,再选择是否领取报酬。

凡是进入人员信息系统修改或增加人员信息后,都需要点击“保存”,系统会自动按上述规则自动校验后提示修改或提示会员信息未完整。

以上规则都是根据法律法规及章程总结出来的,请社会组织在设立内部组织架构中一定牢记上述规则意识!

附件4

社会组织更改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申请

息烽县民政局:

因为法定代表人(写明申请原因),不能按省政务中心要求进行法定代表人身份认证,特申请修改法人电话号码。

社会组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手机号:

社会组织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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