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民宗委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民族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农〔2022〕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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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民宗(委)局,各县(市、区)财政局、民宗局: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民族工作经费管理,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族工作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对原《贵州省省级民族工作经费管理办法》(黔财行〔2020〕28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贵州省省级民族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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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级民族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民族工作经费管理,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民族工作经费,是发展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处理民族问题、开展民族工作、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突发性、敏感性、特殊性及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问题而设立的省级专项工作经费。

第三条省级民族工作经费的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后是否继续实施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民族工作需要,绩效评价情况等研究后确定。

第二章 资金用途

第四条省级民族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殊困难,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民族进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支出。包括以下使用范围:

(一)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改善少数民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方面支出;

(二)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处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突发性、敏感性、特殊性事件支出;

(三)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建设、协调民族关系支出;

(四)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民族自治地方重要纪念活动补助支出;

(五)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建设支出;

(六)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及队伍建设支出

(七)民族文化传承保护支出;

(八)民族地区公益事业和民族村寨(镇)保护支出;

(九)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材、读物编写、翻译、出版管理支出,双语教育支出和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管理支出;

(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支出;

(十一)移风易俗教育宣传支出;

(十二)民族事务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支出;

(十三)少数民族学会等社会团体支出;

(十四)民族工作其他支出。

第五条省级民族工作经费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修建楼堂馆所;

(二)弥补基本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三)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

(四)其它与本规定不符的支出安排。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民族工作经费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分配资金以及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七条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省级民族工作经费使用规划编制,研究确定年度目标任务,提出资金预算申请和绩效目标,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规范资金管理,监管资金使用,指导任务实施,加快预算执行。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落实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支付

第八条省级民族工作经费围绕重点工作按照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少数民族结构因素(权重10%)、政策因素(权重30%)、民族工作任务因素(权重50%)、绩效评价等考核检查结果因素(权重10%)。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可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部署及工作任务,以及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年度工作任务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制定年度省级民族工作经费细化预算,经省委统战部审定后执行。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严禁挤占、挪用。对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用途、额度、实施地点的,须经县级、市(州)级民宗委、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结转结余的民族工作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条民族工作经费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民族工作经费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绩效管理的要求,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报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和结果应用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绩效目标和绩效自评结果的复核、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民族工作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在资金使用部门(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改进管理以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各级、各部门使用省级民族工作经费,要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使用省级民族工作经费形成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民族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省级民族工作经费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民族工作经费,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底,原《省财政厅 省民宗委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民族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行〔2020〕287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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