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民宗(委)局,各县(市、区)财政局、民宗局: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民族工作经费管理,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族工作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对原《贵州省省级民族工作经费管理办法》(黔财行〔2020〕28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贵州省省级民族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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