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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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二、《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三、《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第七条: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二)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四、《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第一批高频人社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办事指南的函》“(六)事项名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办事材料: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申请条件:《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第四条: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

申请材料:身份证

特殊环节:无特殊环节。

办事流程:收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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