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及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全面落实持续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要求。现结合息烽县制售假劣肉制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及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奖励机制。
一、适用范围
对息烽县肉制品、农村食品和校园食品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各环节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均适用于本机制。
二、受理范围
(一)未经许可(备案)生产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使用回收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产品标注内容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及生产侵权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生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销售、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生产经营来历不明、未经检验检疫、病死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水产等肉类原料、重金属等污染物超标植物源性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肉制品加工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违规使用鸡、鸭等其他肉类冒充(掺入)牛羊驴肉及其制品等生产加工食品,违法使用“瘦肉精”“诱惑红”“日落黄”等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以及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违法犯罪行为。
(四)线上线下销售“三无”食品(无生产日期、无合格证、无生产厂家)、“山寨”食品(仿冒注册商标或包装的),虚假宣传和违法宣称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农村地区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山寨”食品及无证无照“黑作坊”“黑工厂”。
(六)中小学校园食品经营主体添加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农兽药残留超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七)中小学校园食品经营主体采购、加工、使用假冒伪劣、不符合安全标准、过期食品。
(八)其他违反肉制品、农村食品和校园食品安全领域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举报受理方式
(一)线上举报。通过12315热线、全国12315平台举报。
(二)线下举报。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访地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息烽县永阳街道花园西路1号409室)。
(三)电话举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0851-87729515。
四、处理流程
(一)举报受理。接到举报后,相关执法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判断是否属于本机制受理范围。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予以登记,并告知举报人受理情况;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或举报内容不明确、缺乏有效证据的,应及时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建议其补充完善后重新举报。
(二)案件交办。受理的举报案件应根据职责分工,在5个工作日内交办相关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三)调查核实。执法人员在接到交办案件后,要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查过程中应全面收集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相关书证物证、检验检测报告等,并确保调查程序合法合规。
(四)案件处理。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执法人员要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对于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结果反馈。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理决定后要及时将处理结果通过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反馈给举报人。反馈内容应包括调查过程、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详细信息。如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执法人员应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进行复查或重新调查处理。
(六)作出奖励。在举报查处结案或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追究刑事责任后,相关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符合奖励条件。举报人自告知享有举报奖励权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奖励意愿,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登记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完备的初审材料30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五、奖励条件
(一)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能提供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详细、准确的违法线索,包括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物、事实经过等关键信息,以及相关的照片、视频、票据、文件等关键证据;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3.举报内容经调查核实确属违反肉制品、农村食品和校园食品安全领域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在奖励范围内。
4.原则上举报奖励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核实身份和发放奖励。对于匿名举报,在查证属实且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情况下,也可给予奖励。
5.举报人应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补充证据。
(二)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事项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2.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事项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3.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行政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2.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3.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六、举报奖励标准
对举报食品安全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投诉举报内容真实有效且经调查核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提供的线索或证据对案件查处起到关键推动作用的、举报人为首次举报且不存在与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利益关联的,根据案件的性质、涉及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奖励等级标准
1.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2.二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3.三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二)举报奖励金额标准
1.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重大违法行为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由市场监管部门遵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标准规定执行,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不低于1000元。
2.一般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一般违法行为指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未达到重大违法行为标准,给予警告、较大数额以下罚没款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等级认定和核发。根据证据详实度、案件危害性分三级奖励:
(1)一级:提供详细违法事实、直接证据,协助现场查处,举报内容完全属实,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没有罚没款或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2)二级:提供违法事实及部分证据,内容属实但未协助查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没有罚没款或按此计算不足600元的,给予600元奖励。
(3)三级:提供基本线索,经查证属实,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没有罚没款或按此计算不足300元的,给予300元奖励。
七、监督管理
(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与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对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并做好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设立举报档案,严肃财经纪律。
(二)举报受理和核查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举报人关键信息予以保密。因程序需要,涉及需要公开的信息,应事先征得举报人同意。
(三)对于举报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骗取奖励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县财政局负责举报奖励资金保障。
(五)本奖励机制由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息烽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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