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单位在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申请人)、行政相关人员(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依法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二、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因法律规定情形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可依法要求赔偿;
三、申请人有权拒绝我单位提出的购买特定中介服务、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收取费用以外,申请人有权拒绝交纳费用的要求,并有权向有关单位检举、控告;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我单位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违法转让行政许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息烽县水务管理局
2021年2月2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相关规定,我单位在实施行政检查事项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申请人)、行政相关人员(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相关权利
(一)检查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案件调查等行政行为时,应当事先说明原因,出示有效证件,并有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到场。否则,当事人有权予以拒绝。
(二)检查人员有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回避;对检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
(三)有核对检查(询问)笔录的权利,如检查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要求检查(询问)人员改正;对检查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和检举。
(四)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相关义务
(一)配合检查人员对涉嫌水事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接受并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依法向检查人员提交材料,并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二)对检查单位依法制作的检查笔录等文书确认无误后,予以签名盖章。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息烽县水务管理局 2021年2月25日
主办单位:息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851-87721549 地址:息烽县永阳街道县府路27号2号楼
息烽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黔ICP备10201081号 公安备案号 52012202006106
技术支持:贵州多彩博虹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标识码:52012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