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水务管理局政务公开审核备案制度

发布时间: 2018-02-28 字体:[]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审核备案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对政务公开的内容要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核把关:

局网站上公布的内容,由各科室按业务范围提供,办公室汇总审核,分管局长审定后发布。

媒体刊登局领导讲话、文章,重要的政策措施以及重大活动报道,由办公室审核、分管业务的副局长审定。

新闻发布会及其他相关会议对外发布涉及政务公开的有关内容,由相关业务科室初审,分管业务的副局长审定。

有关政务公开的内容涉及政策法规事务的,政策起草者参与审核。涉及重大事项的政务公开内容,报局长审定。

第五条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七条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八条对于公开的内容反馈情况要及时上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作政务公开工作的研判;

第九条对于公开的内容要严格执行备案制度,建立公开台账;

第十条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局纪检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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