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水务管理局行政处罚目录

发布时间: 2017-07-25 字体:[]

1.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2.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3.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4.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5.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6.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做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7.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或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8.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9.对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10.对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11.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12.汇交虚假水文监测资料的处罚

13.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14.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或未完全按照规划同意书要求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15.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16.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

17.对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要求修建水工程、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

18.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19.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20.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21.对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22.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的处罚

23.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24.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25.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26.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27.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28.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29.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30.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31.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32.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在林地、山坡地滥取地表土的处罚;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挖砂、采石或者滥挖中药材、滥采观赏石材等的处罚

33.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

34.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35.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36.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37.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38.违反节水“三同时”

39.供水或用水设施“跑冒滴漏”

40.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

41.未按规定维护、更新、改造节约用水设施造成用水浪费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

42.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

43.未进行节水评估和报审

44.未按规定配备节水设施

45.污水处理厂未按规定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擅自投入使用的

46.未按要求更换非节水型器具的

47.特种行业未使用节水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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