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水务管理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发布时间: 2017-07-25 字体:[]

一、水资源费

收费依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5〕50)和《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1.一般工商业:地表水0.08/m3,地下水0.12/m3,城镇公共管理覆盖范围内利用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按2/m3标准执行。

2.城镇公共供水:地表水0.06/m3,地下水0.12/m3。

3.特种行业用水:地表水0.16/m3,地下水0.32/m3。

4.桶(瓶)装饮用水企业:地表水0.13/m3,地下水0.26/m3.一般工业用水。

5.水力发电:大、中型水力发电企业:0.007元/千瓦时;小型水力发电企业:0.004元/千瓦时。

6.其他取用水:地表水0.15/m3,地下水0.3/m3。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

收费标准和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和《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东部地区由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降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4元,中部地区由每平方米不超过2.2元降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西部地区由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降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7元。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由不超过2元降为不超过1.4元。各地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评估损害程度,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按照从低原则制定。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由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降为按照每立方米0.3-1.4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由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降为按照每立方米0.3-1.4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上述各类收费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三、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

征收标准和收费依据:《息烽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息烽县城供水价格的通知》(息发改通〔2015〕30号)和《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

对月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的单位、个人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

1.超计划用水25%(含25%)以下的,按水价的1倍加价收费;

2.超计划用水25以上50%(含50%)以下的,按水价的2倍加价收费;

3.超计划用水50以上100%(含100%)以下的,按水价的3倍加价收费;

4.超计划用水100%以上的,按水价的4倍加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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