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依据全面推行执法三项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一章文字记录
第二条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第三条 执法过程使用规范用语和统一的文书格式,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第二章音像记录
第四条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第五条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条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七条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八条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第三章记录归档
第九条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第十条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
第四章 发挥记录作用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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