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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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贵州省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管理服务,发挥省级烈士纪念设施整体效能作用,在全社会树立缅怀英烈、尊崇英烈的良好风尚,结合我省烈士纪念设施现状和祭扫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服务标准。

一、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一)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

(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由属地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三)建立规范的行政领导人办公会议、全体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保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科学规范运行。

(四)按照党章要求设置党组织,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坚持重大事项、重大问题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增强保护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科学化水平,杜绝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二、建设保护

(六)将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建设水平,提升服务品质;争取将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纳入红色旅游经典景区(线路)、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创建A级旅游景区,拓展教育功能,扩大社会影响力。

(七)科学制定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规划,建立健全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修缮,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备。

(八)协助自然资源部门划定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及时制止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以及在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

设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牌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标志牌内容完整。标志牌内容依次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级别,名称,批准机关及批准日期,公布机关及公布日期,设立保护标志的机关和设立日期。保护标志牌的背面可以书写说明,简要介绍烈士纪念设施历史、总体情况和保护范围等。

二是标志牌形式规范。标志牌采用长宽比为3:2横匾式,规格为120厘米X80厘米(见附图)。

三是标志牌文字标准。标志牌文字应采用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规范简化字,用仿宋体或楷书,由左至右书写镌刻。保护单位名称字数较多的可以排成两行。字迹的颜色要庄重朴素、明显协调。

四是标志牌材质标准。保护标志牌应采用石材等坚固耐久材料。

五是标志牌设置位置。标志牌应设置在保护单位大门适当位置,可以镶嵌在墙壁上,也可以另加边框或底座。省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标志牌设立后,需将建立标志后的正面照片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存档。

(九)合理设置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功能区域,对外公布开放时间,标明引导提示标志,完善配套服务用房和设施,为社会公众创造人性化的瞻仰和悼念环境。

(十)烈士纪念馆(堂)布局合理、主题鲜明、史料翔实,形式和内容统一,要积极适应现代科技发展,运用信息化数字化等信息技术手段,不断完善和提高布展水平。

(十一)烈士纪念碑亭、塔祠、塑像、英名墙等设施外观完整、清洁,镌刻的题词、碑文、烈士名录清晰,用字规范,无褪色、脱落。

(十二)烈士骨灰堂保持洁净,烈士骨灰保管完好,摆放整齐有序,烈士基本信息记录完整。

(十三)烈士墓区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烈士墓形制统一、用材优良,可采用立体式墓、卧式墓,新葬墓原则上采用卧式墓。墓碑材质宜为大理石、花岗岩等坚固石材,碑文刻阴文,字迹工整,墓碑字体宜为宋体、隶书,碑文应包含五角星图案、烈士姓名、性别、民族、籍贯、生卒日期、生前单位、职务、简要事迹等基本信息。墓单元排布应体现美观、整齐划一、统一有序的特点。

三、烈士安葬和祭扫服务

(十四)建立健全烈士安葬、凭吊瞻仰、祭扫等制度规定,明确相关礼仪规范标准。

(十五)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要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烈士遗属做好烈士安葬工作,确保烈士安葬活动庄严、肃穆、文明、节俭。

(十六)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要积极配合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开展经常性的烈士纪念和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精心组织烈属和社会公众日常祭扫和瞻仰活动,提供必要的祭扫用品,为单位和个人缅怀英烈、寄托哀思提供便利,做好引导、讲解等服务工作,庄严有序开展纪念活动。

(十七)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要认真做好烈属祭扫接待服务工作,按规定申请和落实异地祭扫烈士亲属的食宿等费用。

(十八)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对年老体弱、身体残疾、少年儿童等特殊群体,要提供人性化服务,方便其进行参观、凭吊、祭扫等活动。有涉外事务接待任务的单位,要配备涉外讲解员。

(十九)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要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烈士纪念活动,研究制定社会捐赠、志愿服务、义务劳动等方面的制度规定。

四、专项纪念活动

(二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在每年清明节、烈士纪念日等节日和重要纪念日,要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承办专项烈士纪念活动。

(二十一)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在专项纪念活动开展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协助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开展纪念活动的建议方案,健全完善纪念活动计划及应急预案,准备必要的宣传资料和纪念用品。

(二十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在专项纪念活动实施过程中,按照纪念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参加纪念活动人员参观烈士纪念陈列馆(室)、瞻仰烈士纪念碑、烈士墓等,做好引导、讲解等服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治安维护、交通管理、礼兵仪仗、医疗保障等工作。

(二十三)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在专项纪念活动结束时,与新闻媒体共同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对专项纪念活动进行总结,进一步健全完善开展专项纪念活动的相关制度规定。

五、教育宣传

(二十四)加强文献史料、烈士英雄事迹的搜集整理和研究编纂,深入挖掘不同历史时期烈士精神的实质内涵,增强教育宣传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二十五)注重做好烈士遗物、实物史料的收集、鉴定工作,设立专柜陈列展示馆藏文物和烈士遗物,充分发挥教育功能。对可移动文物要设立专门文物库房,分级建档,妥善保管,做到无丢失、无虫害、无霉变、无锈蚀。

(二十六)抓住节假日、重要纪念日等参观、祭扫人员集中的有利时机,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采取专题展览、烈士英雄事迹宣讲、红色经典影视展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扬烈士精神和优良传统。

(二十七)积极开展共建活动,有计划地组织英烈讲解员,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学校、驻军等开展巡回宣讲活动,宣传烈士英雄事迹。

(二十八)加大网络教育宣传力度,定期更新丰富“中华英烈网”展示内容,有条件的可建立专题门户网站,并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手段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祭扫和学习交流平台等服务。

(二十九)有条件的可在适当区域,设置以弘扬烈士精神为主题的展板、海报、标语等,配备必要的休闲设施,为群众提供独具特色的红色文化活动场所,将弘扬烈士精神融入群众性文化活动中。

六、园容园貌

(三十)园区规划应布局完整、合理、协调,建筑及设施外观整洁,道路平坦干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无违章建筑。

(三十一)注重绿化美化环境,实现园林化。园内花木与纪念设施相协调,四季常青,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园内珍贵花木的保护工作。

(三十二)有专人负责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的维修保养和清扫保洁工作,确保园区环境干净整洁,供水、供电、卫生等服务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三十三)创新园区管理方式,努力实现从封闭、围墙式的管理向开放、人性化的管理方式转变。

七、队伍建设

(三十四)根据事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

(三十五)明确工作人员选录条件,严格按照标准选人用人,确保各类工作人员具备本职岗位所需的基本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三十六)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有章可循,职责分明。

(三十七)制定工作人员学习教育计划,定期组织业务培训、进修和学习交流,鼓励工作人员考取相关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

(三十八)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作风建设,教育和激励工作人员牢固树立爱岗敬业精神,热爱烈士褒扬事业。

八、财务资产管理

(三十九)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经费管理,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现行收支分类科目设置账簿、账户、科目。

(四十)完善财务审批制度和管理流程,坚持大项资金支出集体议定制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审计,防止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四十一)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安全管理

(四十二)坚持把安全工作纳入日常服务管理和专项纪念活动中,做到有机构、有制度、有预案、有演练。

(四十三)水、电、气以及易燃易爆品管理符合行业规范,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落实设施器械安全管理责任和定期巡查机制,确保馆藏文物、烈士遗物、纪念设施安全。

(四十四)强化烈士纪念设施的安全监护,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尽可能安装摄像头等技术监控设备。

(四十五)合理、醒目设置安全标识,做到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四十六)岗位人员安全意识强,熟悉安全要求,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程序,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十、绩效评估与奖惩

(四十七)建立健全服务管理绩效评估工作制度,明确绩效责任、工作目标及保障措施,定期组织绩效评估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四十八)注重改进服务管理质量,通过设立意见箱、留言簿、回访烈属和社会公众、走访开展纪念活动的单位等形式,取得服务质量、内容、方式、需求等多角度的信息反馈。

(四十九)在园区醒目位置明示服务承诺,自觉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制定改进方案。

(五十)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奖惩制度,对在烈士褒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烈士纪念设施、烈士史料或者遗物遭受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一)本标准由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五十二)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设区的市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服务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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