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卫生健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近效期药品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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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卫生院、村(居委会)卫生室:

为进一步落实“基本医疗有保障”工作要求,保障村卫生室基本药物药品配备,满足群众看病就医基本需要,保障临床用药安全有效,避免资源浪费,合理处置村卫生室近效期药品,按照省卫生健康委 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近效期药品管理的通知》和《2023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应知应会手册》第二版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村卫生室近效期药品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村卫生室规定药品配备品种数量

各村卫生室,须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相关要求配备村卫生室药品,并在开设过程中动态保持,确保基药不能少于80种,每种药品数量不少于5瓶5盒5包,高血压、糖尿病药品分别不少于3种。

二、建立村卫生室近效期药品流通机制

1.药品是一种规定了有效期的特殊物质。

2.药品的采购应根据村卫生室内临床用药的需要对购进药品的数量进行科学预计,并应遵循勤购勤销的原则,尽量减少药品库存,采购药品时尽量选择距失效期较远的药品(生物制品不少于六个月、其它药品不少于一年)。

3.按照药品的储存条件,采取避光、干燥、冷藏等措施加以保管。

4.各乡镇卫生院及各村卫生室配备的药品有效期应专门登记,并由卫生院科室药品质量管理人员或村医定期(每月)对机构内药房、药库、村卫生室药房检查并做好登记,发现机构内或村卫生室存在临近失效期且用量较少的药品要及时统计汇总,以便辖区内各村卫生室调剂使用。不能调剂或调剂后不能在有效期内用完的品种应及时退还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与药品供应商联系退货事宜。

5.各种药品有效期应按批号存放,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6.各村卫生室从卫生院或药库领取药品时,应控制药品品种、数量和有效期,既要保障日常开展医疗业务用药的需要,又要防止药品过期失效。

7.药房或村卫生室对距失效期3个月的常用药品不能领用,发给患者带走的有效期药品,必须计算在药品用完前不少于一个月,院内使用的有效期药品应在距失效期前一个月发出。失效的药品不能发出。

三、加强药品监督管理

各乡镇卫生院应建立好村卫生室的基药流通机制,定期对辖区内村卫生室药品配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问题要督促村卫生室及时整改,确保辖区内村卫生室药品配备数达到要求且无过期药,保障人民群众就近用药、安全用药的基本需求。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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