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息烽县卫生健康系统驻县官兵免费就诊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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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卫生单位:

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将《息烽县卫生健康系统驻县官兵免费就诊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7月29日

息烽县卫生健康系统驻县官兵免费就诊制度(试行)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驻县官兵医疗保障工作,保障本县驻县官兵的医疗权益,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驻本县的武警中队、75841通讯站和县消防大队官兵。

二、定点医疗机构

息烽县人民医院、息烽县中医医院。

三、就医流程

(一)就诊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政府专职消防员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证等),在指定医疗机构贴有“军人优先”标志的窗口办理挂号、就诊手续。

(二)定点医疗机构为驻县官兵提供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治疗、优先住院等服务。

(三)驻县官兵住院治疗时,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安排病房和医护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护理服务。

(四)对于疑难重症等情况,经接诊的定点医院首诊评估确需转往上级医院的,由接诊的定点医院负责联系转诊事宜,确保驻县官兵得到及时救治。

四、医疗费用结算

驻县官兵在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能在我县报销医保的,先按照医保政策进行结算,其余部分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不能在我县报销医保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

五、医疗机构管理

(一)局医政医管科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定点医疗机构为驻县官兵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医疗服务。

(二)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为驻县官兵提供热情、周到、细致地医疗服务。

六、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拒绝为驻县官兵提供免费医疗服务、推诿军人就诊、虚报冒领驻县官兵医疗费用等行为,县卫生健康局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医疗机构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本制度由息烽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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