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 2024-03-27 字体:[]

为加强我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经息烽县卫生健康局研究决定,现将部分卫生法律法规涉及的行政执法事项,依法委托给息烽县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息烽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息烽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行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项目及期限

(一)委托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护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涉及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权内容。

(二)委托期限

自2024年3月20日至2026年3月19日止。

二、委托权限

(一)履行法律赋予的卫生健康行政监督职责。

(二)对违反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应经县卫生健康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三)受理涉及卫生健康行政许可审查、勘验。

三、有关要求

(一)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必须由县卫生健康局机关及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取得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承担。

(二)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必须接受县卫生健康局的监督,如有问题、差错和事故必须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汇报,年底应将全年执法情况书面呈报县卫生健康局。

(三)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执法或再行委托。

(四)委托权限仅在委托期内有效。

(五)本委托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委托机关:息烽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杜思秀

被委托单位:息烽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负责人:史大德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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