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实施要件一览表(2024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 字体: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省局机关各业务处室:

《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实施要件一览表(2024年版)》已经省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并予以公布,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实施要件一览表(2024年版)

2024年11月11日

附件

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实施要件一览表(2024年版)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来源

处罚依据

执法主体执法部门

执法相对人

适用自由裁量权标准情况

执法种类

执法程序

执法文书

1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行政处罚

贵州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撤除非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没收设备和经营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作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4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1、156条

与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以及有线电视运营相关的执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2

对单位、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贵州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八条 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个人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十六条第一款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一)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作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4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38、41条

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相关的执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3

对未持有《许可证》而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

贵州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七条 已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未持有《许可证》的,不得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其他单位,未持有《许可证》的,不得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持有《许可证》而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厅(局)可以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有私自录制、传播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省广电局。

2.省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

1.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作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4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40条

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相关的执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4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行政处罚

贵州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作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4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62条

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相关的执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5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变更台标、调整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名称、呼号、内容定位、传输方式、覆盖范围、跨地区经营)、调整节目套数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4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4条

与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以及有线电视运营相关的执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6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租转让播出时段或与系统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播出时段,与其它播出机构合办广播电视频道(率)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2.《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对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首先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规活动:(三)擅自出租、转让或与系统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播出时段的;(四)未经批准与其它播出机构合办广播电视频道(率)的。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4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5条

与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以及有线电视运营相关的执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7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机构、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作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4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2条

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进出口相关的执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8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违规播出含有禁止内容的广告、禁止播出的广告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4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64—81条共计18条

与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相关的执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9

对擅自开办付费频道或擅自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办付费频道或擅自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与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以及有线电视运营相关的执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10

对付费频道合作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付费频道合作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付费频道的开办主体、定位、节目设置范围、呼号、标识、识别号及播出区域的;(三)播出专业节目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四)非影视剧付费频道播出影视剧节目的;(五)播出境外节目不符合规定的;(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七)违反规定播出广告的;(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九)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擅自中断、中止向用户提供付费频道服务的;(十)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付费频道服务故障排除义务的:(十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监管技术平台传送付费频道业务运营数据和信息的。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与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以及有线电视运营相关的执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11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作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4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53条

与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以及有线电视运营相关的执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12

对开展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的机构存在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1.《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必须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资料、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四)持证机构变更股东、持股比例,许可证载明的传送内容、传送范围、传送载体、技术手段,以及停止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五)未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4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33、54、55、56、57、58条

与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以及有线电视运营相关的执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13

对开展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的机构存在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

(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4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59、60、61条

与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以及有线电视运营相关的执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14

对境外广播电视机构经批准在华设立的办事机构的业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对其驻华办事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一切业务活动,承担法律责任。驻华办事机构及成员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驻华办事机构应按要求每年向广电总局书面报告业务活动情况。对设在京外的驻华办事机构,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对其开展业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驻华办事机构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业务、撤销办事机构等处罚。

1.省广电局。

2.省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境外广播电视机构驻华办事机构及成员。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与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以及有线电视运营相关的执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15

对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及生产企业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并汇总报送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一)未按照入网认定标准生产产品,产品质量或者性能明显下降的;

(二)质量管理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

(三)不落实售后服务的。

第二十条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产品技术、名称、型号或者质量管理体系发生改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网认定申请,仍使用原入网认定证书的;

(三)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四)伪造或者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

第二十一条 生产企业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撤销入网认定证书。自撤销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4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82、83、84、85条

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设施保护相关的执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16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企业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4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111—125共计15条

与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以及有线电视运营相关的执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17

对违规设立广播电视站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第四条 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第一款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作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与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以及有线电视运营相关的执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18

对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

贵州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4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61条

与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以及有线电视运营相关的执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19

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以及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贵州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四)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七)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2.《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追究单位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直至暂扣或者依法吊销许可证件。(七)侵占广播电视台(站)的频段、频率,干扰、影响广播电视信号的发射、传送的。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安全传输保障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4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15、16、18、163条

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进出口相关的执法行为;与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相关的执法行为;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设施保护相关的执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20

对擅自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行政处罚

贵州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2.《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追究单位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直至暂扣或者依法吊销许可证件。(四)转让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出租频率和播出时段的;(六)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自行制作、播放节目的。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安全传输保障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4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12、13、14、17、160、162条

与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以及有线电视运营相关的执法行为;与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相关的执法行为;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设施保护相关的执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21

对制作、传播禁止内容的未成年人节目、或者在以科普、教育、警示为目的制作的节目中未设置明确提醒、进行技术处理的或制作、传播禁止的未成年人节目类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制作、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内容的未成年人节目的,或者在以科普、教育、警示为目的制作的节目中,包含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内容但未设置明确提醒、进行技术处理的,或者制作、传播本规定第十条禁止的未成年人节目类型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播放、播出广告的时间超过规定或者播出国产动画片和引进动画片的比例不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规定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宣传管理处、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4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151、152、153、154、155条

与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相关的执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22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二)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三)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4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130、131、132条

与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的执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23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放未经批准引进的境外视听节目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收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4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7、9、14、15、101条

与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的执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24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4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3、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9条

与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的执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25

对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按照电信管理和互联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关闭其网站,吊销其相应许可证或撤销备案,责令为其提供信号接入服务的网络运营单位停止接入;拒不执行停止接入服务决定,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电信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吊销其许可证。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作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4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98条

与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的执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26

对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作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4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45条

与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以及有线电视运营相关的执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27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4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46、47、48、49、50、51条

与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以及有线电视运营相关的执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28

对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作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4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128条

与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的执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29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4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129条

与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的执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30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政处罚

贵州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
(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分发、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完整传输、分发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六)未按照规定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监管、指挥调度机构提供完整节目信号、解密授权及相关信息,或者干扰、阻碍监测监管、指挥调度活动的;(七)妨碍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八)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集成、传输、分发、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九)未按规定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安全传输保障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法律法规无行政许可规定但有明确法律责任。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4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第19、2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条

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设施保护相关的执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31

对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行政处罚

贵州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非经营性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安全传输保障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法律法规无行政许可规定但有明确法律责任。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4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170条

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设施保护相关的执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32

对擅自挪动、损坏或者涂改有线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

贵州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挪动、损坏或者涂改有线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安全传输保障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法律法规无行政许可规定但有明确法律责任。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4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171条

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设施保护相关的执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33

对未严格遵守有关批复要求从事中外合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制作、发行和播出未经审查通过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2.《中外合作电视剧管理规定》 第四条 国家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活动;未经审查通过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不得发行和播出。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电视剧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4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2、6、8条

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进出口相关的执法行为;与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相关的执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34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违规引进、播出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电视剧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4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7、9条

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进出口相关的执法行为;与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相关的执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35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含有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行政处罚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本规定第五条禁止内容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制作、播出含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出,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台(站)禁止播放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三)泄露国家秘密的;(四)宣传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五)损害妇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的;(七)法律、法规禁止播放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依法吊销许可证件。

1.省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2.省广电局宣传管理处、各市(州)、县(市、区)广电局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从事广电执法的队伍。

1.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范围外擅自作为。

2.从事广电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2.《2024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3、127条

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进出口相关的执法行为;与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相关的执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网站地图|网站帮助|网站声明|网站年报

主办单位:息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851-87721549   地址:息烽县永阳街道县府路27号2号楼

息烽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黔ICP备10201081号 公安备案号 52012202006106

技术支持:贵州多彩博虹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标识码:52012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