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全民健身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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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上级部门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的、县级财政支持的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等工作,推进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行公共体育服务职责,发挥体育彩票的公益作用,推动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级部门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的、县级财政支持的全民健身工程,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县文旅局将进行全民健身体育器材设施入固后按照程序划转(捐赠)给各乡(镇、街道)政府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为受赠单位,由受赠单位使用(或兴建),旨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地设施。主要以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多功能球场(含笼式足球场)、智能健身驿站、村民健身广场、适老化体育健身设施、国球进社区(进公园)项目等形式为主的室外健身工程。

第三条 全民健身工程实行双重负责的管理方式。县文旅局负责对配建项目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的业务指导;受赠单位负责做好配建项目的建设、管理、使用、维护和产权管理。

(一)按照部门履行政府职能职责,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承担“一圈两场三改”涉及的文化、体育生活圈公共文化站点、公共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工作和后期管理和运营维护的指导工作,各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属地政府所属的村、居为全民健身工程的具体受赠单位,拥有受赠资金或受赠资金购置的体育器材、设施的产权,负责全民健身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并确保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工协作,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拟定息烽县《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对圈内大中小型文化、体育公共场地设施进行分级管理,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图书馆、文化馆、息烽集中营革命历史纪念馆、体育馆、全民健身中心等县级大型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的管理运营维护;各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辖区内公共文化站点、图书室、全民健身设施路径、室外健身小广场等文体设施的管理运营及维护。

第四条 体育健身设施安装后,日常管理、维修、保养经费由受赠单位自行解决。

第五条体育健身设施安装保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受益使用单位要及时上报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由厂家提供维修或更换。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乡镇、社区、行政村(组)、居委会体育器材随意改变安装地点或挪作他用。各受益单位应对受益物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对健身器材的使用、维修保养情况分类进行登记,建立相应的使用管理档案。

第七条 各乡镇、社区体育设施因人为造成损坏或失窃的,要及时将受损情况、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备案,并责令受益单位修复或赔偿体育健身设施。对于因使用不当而损坏健身设施、场地者,受益单位应酌情责令其赔偿或修复;对故意破坏健身器材者,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并责令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各乡镇、社区要制定管理细则,建立使用、维护安全等制度,明确专人管理,加强对本辖区全民健身设施场地的管理。

第九条 体育健身场地和设施,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占用,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用途。确因规划、布局调整等原因改变其性质、用途,须经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同意。

第十条 对乡镇、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不善,不能保证公益性和安全性的受益单位,由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提出警告或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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