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行政败诉案件的有关情况,决定建立行政败诉案件备案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报告案件范围
1.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判决变更的案件;
2.被人民法院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3.行政机关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
二、报告内容
1.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
2.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行政处理决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认定上述有关情况及作出复议决定的内容;
3.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判决、裁定的结果;诉讼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因,改变的结果;
4.败诉的原因和教训。
随报告附行政处理决定书、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各一份。
三、报告时间、方式
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以下方式报告:
行政机关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和再审败诉的,要在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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