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应急管理机构:
现将《息烽县2024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20日
息烽县2024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县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秩序,提升烟花爆竹行业安全水平,防范遏制事故发生。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组织领导
县应急局成立由局长方义任组长,副局长龚超任副组长,危化科及法规科负责人为成员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法规科,由县应急局副局长龚超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全县2024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日常工作。
二、总体要求
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按照《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7月23日市政府令第79号第三次修改)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以及各级关于烟花爆竹禁、限放有关规定和要求,科学、合理、规范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坚决杜绝“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零售店(点)。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需满足附件2、附件3的相关要求,方可申请办理2024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1.延期许可:持有2023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且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的经营户,应于2023年11月28日前向所在乡镇、街道提交许可延期申请,乡镇、街道于2023年12月1日前将申请材料汇总后报县应急局审查。
2.新办许可:新办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实行“总量控制”,总量以上级核定数量和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经营户退出数量之和为准(总量由县应急局另行公布)。2024年1月3日10时00分00秒后,新办许可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县应急局根据申请人提交申请的时间顺序,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受理许可申请并予以审查。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临时许可的,许可期限到期后,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并在3日内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全部交由批发企业回收或代为保管。
3.提交材料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书》《零售店(点)基本情况表》(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全貌照片1张。
三、其他事项
(一)设置区域划定
按照《息烽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和时间的通告》的规定实施。禁放区域不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限放区域仅限于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临时)。
(二)许可条件和程序
县应急局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省应急管理厅制定的《审查情况表》附件2规定的条件实施许可,同时,还须满足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许可程序按照行政许可一般程序进行。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各级责任。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乡(镇、街道)两级安全监管机构要按照职权范围,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严防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严格许可门槛,把牢审查关口。
县应急局会同各乡(镇、街道)认真开展资料及现场审查,严格按有关程序审批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三)加强动态管控,夯实安全条件。
县应急局和各乡镇(街道)将不定期开展许可“回头看”,发现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安全现状已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者存在应当撤销或吊销许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执法。
(四)加大宣传力度,化解矛盾纠纷。
各乡镇(街道)要做好2024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政策的宣传解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五)深化打非治违,净化行业环境。
各乡(镇、街道)要广泛发动、引导群众积极举报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确保我县烟花爆竹经营环境安全稳定。
附件: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书、零售店(点)基本情况表
2.审查情况表(由实施行政许可机关填写)
3.息烽县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行政许可条件
附件1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申 请 书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销售方式一年期零售□ 临时零售□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制
零售店(点)基本情况表(由申请人填写,带*号栏为必填项)
单位名称* |
经济类型* |
|||||
单位地址* (明细至门牌号) |
登记日期*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登记机关 |
||||||
经营人员 |
主要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
||||
销售人员* |
身份证号码* |
|||||
销售人员 |
身份证号码 |
|||||
销售人员多于2人的,按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另附页列出。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经营面积*(含产品储存仓) |
㎡ |
销售人员* |
人 |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人 | |
经营方式(是否专店经营) |
销售额 |
万元 |
固定资产总值 |
万元 | ||
产品储存仓地址(有则填) |
拟申请的 总储存量 |
件 | ||||
申请经营范围* |
烟花类□ 爆竹类□ | |||||
申请人意见及承诺* |
本人主动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保证以上申报信息属实;并承诺:许可期间遵守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取得许可后持续保持许可安全条件,自觉加强安全管理,服从相关部门安全监管,确保依法依规安全经营。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审查情况表(由实施行政许可机关填写)
序号 |
安全条件 |
审查情况 |
备注 | |
1 |
法人条件 |
(1)已取得营业执照或预先名称核准通知书。 |
||
(2)主要负责人及销售人员身体健康、无残疾,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并经过安全培训合格。 |
||||
2 |
选址布局 |
(1)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
||
(2)布置在两层及以上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二层及以上楼层与第一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不得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
||||
(3)专店经营,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
||||
(4)周边100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 |
||||
(5)周边50米范围内无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
||||
(6)店内及周边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
||||
3 |
建筑物 |
(1)经营场所应无“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情况。 |
||
(2)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提供搭棚材料防火检测报告)。 |
||||
(3)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
||||
(4)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
||||
4 |
电器与消防 |
(1)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
||
(2)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面积不大于100m3时,配备至少2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面积大于100㎡时,配备至少4具,且分两处设置。 |
||||
5 |
经营安全管理 |
(1)在零售场所内店内严禁有明火,无灶具等明火设备,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
||
(2)不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在店外随意摆放烟花爆竹。 |
||||
(3)烟花爆竹产品堆放稳固、高度不超过2米,未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有防水防潮措施。 |
||||
(4)人员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购销票据台账等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
||||
6 |
其他 |
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文件执行。 审查情况填写具体内容。 |
||
审查人员意见 |
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申请人拟经营场所安全条件□符合/□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办条件。 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实施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息烽县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行政许可条件
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省应急管理厅制定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和市的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实施许可。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人员要求
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名(主要负责人1名,管理人员至少1名)。
(二)场所要求
1.拟经营场所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名称、地点必须与申办许可的名称、地点一致。
2.拟经营工商户2023年度未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到各级各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3年内未被县应急局依法给予吊销或撤销零售经营许可证,且近2年来未发生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3.符合息烽县确定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条件。
4.应当安装视频监控。销售门面和产品储存仓(如有)应分别设置摄像头,并配置保存30天以上监控视频资料的硬盘,监控屏应设置在销售门面内、便于人员观察处。
5.门店招牌及其他宣传资料不得有“直销”“批发”等易引发群众误解的词语。
6.使用拼接、搭棚形式建筑物的,须提供本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的“非违章建筑”说明。
7.经营储存场所属城乡自建房的,建议按照《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主办单位:息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851-87721549 地址:息烽县永阳街道县府路27号2号楼
息烽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黔ICP备10201081号 公安备案号 52012202006106
技术支持:贵州多彩博虹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标识码:52012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