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医疗保障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暂行)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8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职工医保及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对特殊诊疗项目及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特殊诊疗项目及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诊疗项目及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15%调整为10%。
二、执行时间
本政策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贵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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