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别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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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医药价格和基金监管科 |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及相关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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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给付 |
医疗救助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保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人民政府医疗保障局直接办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
医药服务管理科 |
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相关业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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