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住建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 2022-06-20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职权,确保依法行政,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过错责任追究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按照本办法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委员会,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查处及追究。

第二章  过错责任范围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和办理业务过程中,由于滥用职权,工作马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业务素质差又不负责任及其他方面原因造成公民、法人、国家财产损害,应当追究的过错责任。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程序;

(三)利用职权造成过错责任;

(四)超越职权造成过错责任;

(五)接受说情、吃请、受贿造成过错责任;

(六)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深入调查,取证不完整造成过错责任;

(七)不听从领导或他人正确意见,主观臆断行为造成过错责任;

(八)运用法律法规不准确、处理不当,造成过错责任;

(九)领导利用职权指使他人造成过错责任;

(十)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

第三章  过错责任确定

第六条  根据过错责任形成的主观和客观原因及造成的后果,分为严重过错责任,一般过错责任。对于已经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为严重过错责任;对于已经造成或有可能造成过错,经指出来能改正的,影响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声誉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干部职工形象,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后果的,为一般过错责任。

第四章  过错责任划分

第七条  过错责任划分为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

(一)二人以上执法承办的案件发生过错的,由主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其他人员负从属责任;

(二)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案件发生过错的,由负责主持讨论人员负主要责任,执行错误意见的人员负次要责任。

(三)一般人员与领导人员的责任

一般人员的正确意见被领导否决后,依照领导意见办理的事项出现过错的,应由领导负责过错的全部责任;

(四)一般人员在执法中,没有向领导汇报实际情况,汇假报或隐瞒重要情节和事实,使领导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由执法的一般人员负全部责任;

(五)站所负责人对案件材料审核错误或者提出错误的处理意见,致使领导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由站所负责人负全部责任。

第五章  过错责任追究

第八条  过错责任的追究,要严格区分过错责任的性质,过错责任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危害程度及影响后果,既要坚持原则,坚持制度,有错必究,又要实事求是,谨慎对待,慎重处理。

第九条  过错责任人的承担形式

(一)责成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三)扣发责任人1-3个月的补助工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四)赔偿因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对现任职给予降职,免职或撤职处理;

(六)报请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作辞退、开除处理。

(七)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之处,一律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法规科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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