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省“富矿精开”推进大会、全省自然资源工作会、贵阳贵安“富矿精开”工作专题会、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会等会议精神,按照《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贵阳市公安局关于“富矿精开”暨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方案》等相关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自然资源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3〕12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息烽县自然资源局息烽县公安局关于“富矿精开”暨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息烽县自然资源局息烽县公安局关于“富矿精开”暨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方案
息烽县自然资源局 息烽县公安局
2024年4月7日
息烽县自然资源局息烽县公安局关于“富矿精开”暨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方案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严重扰乱经济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省“富矿精开”推进大会、全省自然资源工作会、贵阳贵安“富矿精开”工作专题会、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会等会议精神,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四主四市”工作思路以高质量矿产资源行政执法护航“富矿精开”取得新进展新突破,为息烽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自然资源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3〕12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息烽县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重要论述,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牢记“国之大者”,紧扣“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维护资源资产权益”工作定位,不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二)工作目标
坚决守好生态环保和安全生产底线,奋力推进息烽“富矿精开”在全市走前列、作表率;聚焦精确探矿、精准配矿、精细管矿、精深用矿“四个精”环节,坚持集约开采、高效开采、绿色开采、安全开采的要求,充分发挥好矿产资源行政执法在“富矿精开”推进过程中的“护航员”作用,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形成全面遏制。
(三)基本原则
坚持“县级统筹、属地为主、分级负责、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坚持高压态势、标本兼治、压实责任,强化巡查,消除存量,遏制增量。聚焦“三个着力”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着力消除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生存空间,着力铲除滋生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土壤,着力破除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产业链、利益链。
二、组织领导
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用高质量矿产资源行政执法为“富矿精开”保驾护航,经研究决定成立息烽县自然资源局、息烽县公安局关于“富矿精开”暨联合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具体如下:
组 长:支成江 县自然资源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主持全面工作)
付 伟 县公安局副局长
副组长:袁在祥 县自然资源局党委委员、息烽县国有林场场长
刘 平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李邦学 县自然资源局土地矿产储备中心主任
夏明凤 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李新波 县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朱 江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成员: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电局等分管负责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县自然资源局地矿科、地质矿产管理站、生态修复中心、林政科负责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科(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沟通协调,工作信息、工作推进情况及重大事项汇总报送等工作。
三、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后续常态化开展,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4年3月-4月上旬)
1.舆论宣传。各级各部门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利用微信、抖音、快手等移动新媒介,从舆论上造大声势场,铺天盖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重要意义及违法所承担的严重后果。
2.典型宣传。各级各部门大力宣传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典型案例,结合规定对典型案例细节进行曝光,提升群众知晓率,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3.群众宣传。各级各部门着重对偏远山区、偏僻林区、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的群众宣传,充分利用村(居)委会、村民小组与群众之间的横向联系,用老百姓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方式做好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宣传。通过在村(居)办公驻地悬挂横幅等方式,有效加深人民群众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危害及法律后果的认识,充分利用有奖举报等方式鼓励群众积极参与举报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4.精心动员。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精心开展动员,动员干部职工充分认识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为“富矿精开”保驾护航的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升干部职工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能力和水平,压实乡(镇、街道)属地主体责任,结合监管机制,划分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共同编织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一张网”。
(二)全面排查整治阶段(2024年4月中旬至2024年11月)
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督导,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联合县工信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开展认真细致排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死面。同时要充分利用网格化监管力量开展属地领导包片监管,特别是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问题突出区域,要在网格化监管的基础上,结合群众举报线索,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对乡(镇、街道)不留死角全面摸排,形成摸排“账本”,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1.排查重点
本次排查主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重点开展。(1)无证采矿:包括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在偏远山区、偏僻林区、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共生、伴生矿除外);以探代采;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行为;(2)越界采矿:采矿权人擅自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含平面范围和开采深度)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3)破坏性采矿:采矿权人违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取不合理的开采方法、开采顺序等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4)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非法开采矿产品,以及为非法开采的矿产品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的行为。
2.排查方式
本次排查方式主要聚焦“三个紧盯”抓落实:(1)紧盯地面采矿。对地面无证采矿、越界采矿的,要开展认真细致排查,采取“人防”和“技防”相结合手段,依托以县、乡、村、组四级网格化巡查监管的“人防”体系,着力构建以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无人机、高清摄像头、城市“天眼”等技术手段为支撑的立体化“技防”体系,以点带面,及时梳理,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落实“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2)紧盯地下开采,对地下开采的矿山,各级各部门开展以《井上井下对照图》为重点的排查检查,认真审查相关图像资料,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3)紧盯背后“利益链”。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背后涉及的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非法开采矿产品行为,各级各部门横向联动,对重点区域重点运输路段,通过局部点位、路段安装高清摄像设备或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现有监控技术手段,及时锁定证据,让隐藏在背后的“利益链”曝晒在阳光下。同时充分发挥原有的耕地保护等网格化监管机制和基层警力、村“两委”的“岗哨”作用,调动群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加大排查力度。在排查过程中发现有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非法开采矿产品等违法行为的,联合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形成监管合力。
3.依法处置
排查发现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非法开采矿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根据排查台账,“一案一策”分类处置。县级各行业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行业指导、加强督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属地第一责任,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相关要求,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要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予以依法处置,发现公职人员违规参与的要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4年12月-长期坚持)
各级各部门深入总结本地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的形势和特点,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的分析研判,强化信息排查梳理和分析,实现早发现、早制止和严查处。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充分发挥好高质量行政执法在“富矿精开”中的保驾护航员作用,深入研究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问题的新形势、新动向、采取的新手段、呈现的新形态,积极探索从源头上补短板、堵漏洞、强监管的制度性措施,总结行之有效的做法,及时上升为制度规范,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要亲自谋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二)加强部门联动,强化行刑衔接。县自然资源、公安局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自然资源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3〕123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贵州省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贵阳市公安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工作机制》(筑资源规划通〔2021〕9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深化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强化案件移送、审查批捕、公诉审判等方面工作衔接。
(三)狠抓责任落实,强化调度推进。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次专项行动统筹协调和督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各职能部门对辖区行业领域内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负监管责任,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紧压实责任。属地政府要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精心部署,严格执法监管,依法行使权力,严肃查处各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针对排查出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点位,实行“一点一台账、一点一方案、一点一领导”,台账动态更新,动态维护,按期处置销号,确保排查到位、监管整治到位,达到消除存量,全面遏制增量目的。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及时掌握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工作动态,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及时予以通报,年底系统总结。对工作滞后、成效不明显的单位,通过下发建议函、督办函、提示单等方式予以提醒整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四)注重档案管理,强化信息报送。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专项行动工作的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工作中的巡查、检查记录、台账等,确保档案规范整理。由县自然资源局按时报送以下资料:(1)2024年3月31日前报送《息烽县“富矿精开”暨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排查登记台账》(附件1);(2)每年7月8日前报送上半年《息烽县“富矿精开”暨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工作推进情况表》(附件2);(3)每年12月25日前报送当年《息烽县“富矿精开”暨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工作推进情况表》(附件二),(4)在下一年度1月8日前报送上年度专项行动工作总结。(联系电话:0851-87725327)
(五)强化督促指导,严肃追责问责。县领导小组负责对专项行动工作统一调度指挥,不定期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县级统筹、属地为主、分级负责、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加强督导。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抽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提醒,责令改正。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总结开展工作中的好做法和经验,并及时上报县领导小组审核后推广学习,扎实推动工作落细落实。各职能部门在案件查办和线索移交等工作过程中,要严守工作纪律,加强纪检监督,坚决杜绝走过场、做表面文章等形式主义行为。对各级各部门在息烽县“富矿精开”暨联合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工作中搞形式、走过场,漏管失控,导致事故发生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1.息烽县“富矿精开”暨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排查登记台账
2.息烽县“富矿精开”暨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工作推进情况表
附件1
息烽县“富矿精开”暨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排查登记台账
填表单位: 填表人及联系电话: 审核人: 填表时间:
序号 |
区(市、 县)、开发 区 |
非法开采点位置 |
涉及矿种 |
类型 (露天开采/地下开采) |
形成时间 |
历年处置情况 |
现状 |
查处打击情况 |
乡镇包保责任人 |
村包保责任人 |
备注 | |||||||||||
乡 (镇) 街道办 |
村 |
组 |
小地名 |
坐标(西安80) |
海拔 (米) |
历次私 挖盗采 发现时 问 |
历次私挖盗采行为人 |
历次私挖盗采数量(吨) |
历次查处打击情况 |
姓名 |
电话 |
姓名 |
电话 | |||||||||
经度 |
纬度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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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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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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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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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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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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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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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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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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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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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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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附件2
息烽县“富矿精开”暨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工作推进情况表
填表单位: 填表人及电话: 审核人: 填表时间:
类型 |
发现非法采矿数(点) |
下达责 停通知 书 (份) |
炸封或 取缔 (点) |
立案 数(起) |
结案数(起) |
处罚金额 (万元) |
没收违法所 得(万元) |
没收矿产品 (吨) |
移送司法 机关人数 (人) |
移送交 通运输 部门线 索 (条) |
移送市 场监管 部门线 索 (条) |
移送纪 检监察 机关线 索 (条) |
备注 | |||||
无证采矿 |
越界采矿 |
收购 |
运输 |
加工 |
销售 | |||||||||||||
煤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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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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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土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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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武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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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晶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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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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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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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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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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