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林业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护林员管理工作,提高护林工作成效,充分发挥护林员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县自然资源局制定了《息烽县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息烽县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息烽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15日
附件
息烽县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贵州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生态护林员森林草原防灭火管理机制》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护林员管理工作,提高护林工作成效,确保森林资源安全,息烽县自然资源局特制订本管理考核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森林管护人员,即天保护林员(或林管员)、生态护林员、其他护林员。
天保护林员(或林管员)是指用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聘用、聘请的护林员(或林管员)。
生态护林员指用国家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聘请的非劳动关系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护林员。
其他护林员指用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资金及人工造林或封山育林等项目资金聘用、聘请的护林员。
二、聘用条件及聘用程序
(一)聘用条件
1.天保林管员聘用条件
无违法犯罪行为记录,身体健康,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文化程度高中以上或林业专业毕业生,热爱和熟悉林业工作,熟悉电脑操作,未担任村级主要领导或职责的人员。
2.天保护林员聘用条件
无违法犯罪行为记录,身体健康,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责任心强,吃苦耐劳,能适应森林管护工作。有交通及通讯工具,初中文化水平及以上具有承包优先权。现居住在所管护村。
3.生态护林员聘用条件
无违法犯罪行为记录,优先选聘脱贫人口,确因脱贫人口无法履职的,可将选聘范围适当扩大到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选聘年龄为18~60周岁,续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并且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现居住在所管护村。
(二)聘用程序
1.天保林管员:对上一年度考核合格的林管员予以续聘,经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审批。续聘林管员人数不足时,由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及乡镇人民政府公开面向社会招聘,经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应聘人员,并报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审批。经审批确定聘用的林管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与息烽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聘。
2.天保护林员:由个人提交书面申请,由村委会推荐,通过乡镇林业部门进行初选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审批。经审批确定聘用的护林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与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签订承包管护协议。原则上一年一聘。
3.生态护林员:一是公告。二是申报和初审。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评议和公示后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相关资料进行申报。三是考察和评定。四是公示和聘用。对拟聘人员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最终确定选聘人员,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与生态护林员签订森林管护协议。原则上半年一聘,即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森林管护人员职责
(一)天保林管员职责
林管员在法定工作日内到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及乡镇林业部门上班,主要承担全县及各乡(镇、街道)森林保护日常管理工作,协助林业部门检查督促护林员和各村履行管护职责情况,完成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天保护林员和生态护林员职责
1.学习和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确保森林资源随时处于监控之下。
2.对管护区内的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进行日常巡护及巡护APP上线打卡。
3.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破坏林草资源、非法侵占林地、毁坏管护设施的行为以及有种植毒品(罂粟,大麻等)的情况,要及时报告村委、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部门,能制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拍照(或录像)取证,作好巡山记录。
4.开展日常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高火险区加大巡护力度,延长巡护时间。发现并及时报告火情,积极协助村组干部进行早期火情处置。全面排查火灾隐患,重点对违规农事用火、违规祭祀用火以及违规生产性用火等行为进行制止、劝阻和上报。配合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5.协助乡镇林业部门指导农户凭证采伐林木,在林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积极配合林业部门查处林业行政案件。
6.在乡镇林业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积极完成乡镇林业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考核主体
护林效果的考核由各乡镇林业部门或聘请单位负责,天保护林员(含林管员)、生态护林员,按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案作为发放月管护补助的依据;季节性(临时)护林员按合同进行考核,凭考核结果兑现报酬。
五、考核原则
护林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管护补助费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天保护林员(含林管员)、生态护林员采用100分制按月考核,以考核结果的得分兑现月管护补助;季节性(临时、扑火人员)护林员可不采用100分制考核,根据管护合同按完成任务的效果一次性发放。
六、管护报酬发放
(一)90分及以上的为“好”,发放全额工资。
(二)80—89分的为“合格”,发放全额工资。
(三)70—79分的为“基本合格”,扣减工资的10%。
(四)6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只发给60%的工资,并予以解聘。
(五)生态护林员绩效及奖励
1.生态护林员每半年考核一次,按照管护协议要求一次性支付绩效。
(1)半年考核综合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好”,全额发放绩效工资,并酌情予以奖励。
(2)半年考核综合得分80—89分(含80分)为“合格”,全额发放绩效工资。
(3)半年考核综合得分69—79分(含69分)为“基本合格”,减半发放绩效工资。
(4)半年考核综合得分69分以下为不合格,不发放绩效工资。
注:半年考核为基本合格以上的人员应续聘,考核不合格及时解聘劳务关系。
2.对管护效果突出、表现优异者给予通报表扬。将考核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结余的绩效用来酌情奖励给优秀的生态护林员。半年奖励每人最高不超过200元。
六、考核指标
(一)巡山护林天数(30分)
每月巡山天数按护林人员的巡护日志及巡护APP打卡出勤天数统计。
1.每月巡山天数20天以上得满分。
2.15—19天,得20分。
3.10—14天,得15分。
4.9天及以下不给分。
(二)森林资源管护(20分)
森林资源管护包括盗伐、滥伐林木;林地保护;未成林造林地管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
1.盗伐、滥伐林木(5分)
(1)辖区内未发生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得满分;
(2)发生盗伐、滥伐林木、发生重、特大毁林等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不上报的,每发生1起扣5分。
(3)发生的起数,按办理的案件数和检查时发现的起数统计。
2.林地保护(5分)
(1)辖区内未发生毁林开荒、非法侵占林地的得满分。
(2)毁林开荒以0.5亩为基数,每增加0.5亩扣2分,累计5亩以上不得分。
(3)发生非法侵占林地不上报的,每发生1起扣5分。
(4)按上报数和检查时发现的数量为准。
3.未成林造林地管护(5分)
(1)辖区内未成林造林地未遭受人、畜破坏的得满分。
(2)以损失面积占管护面积的比例计算,损失面积每增加1%扣1分,≥5%不得分。
(3)损失面积以营林核查数和检查时发现的为准。
4.野生动、植物保护(5分)
(1)辖区内未发生乱捕滥猎、乱挖滥采野生动植物的得满分。
(2)发生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和乱挖滥采野生植物不上报的,每发生1起扣5分。
(3)按查获案件数和检查时发现的为准。
(三)森林火灾(20分)
1.辖区内未发生森林火灾得满分。
2.发生森林火警不上报的,每发生1起扣5分,2起以上不得分。
3.森林火灾以15亩为基数计算,每增加5亩扣5分;
4.累计森林火灾、火警30亩以上不得分。
5.按上报数和检查时发现的数量为准。
(四)林业有害生物防治(5分)
1.积极监测并参与森林病虫害防治和预测预报工作得满分。
2.发生病虫害不上报(含枯死松树)每发生1起扣1分,5起以上不得分。
3.按上报统计和检查时发现的为准。
(五)林业设施保护(5分)
1.辖区内未出现林业设施破坏的得满分。
2.发现破坏林业设施不上报的,每发生1起扣5分。
(六)学习培训(10分)
未参加组织学习培训1起扣5分,2起以上不得分。
(七)宣传工作及其它工作(10分)
1.积极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协助村组制定村规民约的得满分。
2.1起未参加宣传的扣2分,5起以上未完成的不得分。
七、工作纪律要求
(一)各村每月22日前上报本村护林员当月考核情况,有无人员变动,账号是否有异常等,人员有变化的,及时考察推荐替补护林员并上报乡镇林业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完善新进人员聘用手续。新进人员从次月开始签订管护协议,确保管护无空档,人员无缺漏。
(二)护林员于月底按时参加村或乡镇林业部门组织的当月考核,本人辞职或者督查中发现不能正常履行管护义务的人员需完善退出申请等手续,否则不予支付当月管护补贴。
(三)日常监管中,护林员要服从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乡镇林业部门及村委会统一管理,对责任心不强、履职不到位的护林员,给予口头警告1次,经政策宣传、批评教育后,工作态度有改变的,予以继续聘用,对经批评教育后工作态度仍无改观的护林员,予以改聘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八、其他
(一)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其他管理规定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二)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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