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人民政府关于息烽县2025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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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息烽县2025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制情况

息烽县2025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征地实际情况,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原则编制。

二、征地补偿标准原则

(一)依照法律现行征地补偿政策原则

征地补偿标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征地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3〕26号)文件的标准执行。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对征地补偿标准、征地数量、征地类别、征地用途等按《征地公告办法》,在被征地村进行公告,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

三、征地补偿范围

息烽县2025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占地、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

四、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3〕26号)文件的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第一区片为永靖镇、西山镇、小寨坝镇和永阳街道:耕地为45600元/亩的40%,即18240元/亩;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为20520元/亩的40%,即8208元/亩;未利用地为9120元/亩。

第二区片为温泉镇、九庄镇、石硐镇、流长镇、鹿窝镇、养龙司镇和青山苗族乡:耕地为44400元/亩的40%,即17760元/亩;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为19980元/亩的40%,即7992元/亩;未利用地为8880元/亩。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第一区片为永靖镇、西山镇、小寨坝镇和永阳街道:耕地为45600元/亩的60%,即27360元/亩;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为20520元/亩的60%,即12312元/亩;未利用地无安置补助费。

第二区片为温泉镇、九庄镇、石硐镇、流长镇、鹿窝镇、养龙司镇和青山苗族乡:耕地为44400元/亩的60%,即26640元/亩;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为19980元/亩的60%,即11988元/亩;未利用地无安置补助费。

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92%。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耕地)

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息烽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息府发〔2021〕9号)文件执行,即1900元/亩。

(四)地上附着物经有关各方现场确认后根据有关规定据实补偿。

五、迁坟补偿标准

迁坟补偿标准按照《息烽县房屋征收局关于印发<息烽县征地拆迁中部分地上附属设施补偿>的通知》(息房征字〔2018〕1号)文件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其中经营性公墓、村级公墓及其他特殊装饰坟经评估后按照评估价补偿。迁出坟墓的安葬地按照民政部门的规定自行落实。

六、林木补偿标准

林木补偿标准参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贵阳经金沙至古蔺(黔川界)高速公路息烽段土地及土地上附属设施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息府函〔2020〕42号)中林木补偿标准执行。

七、其他补偿

涉及其他项目的补偿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八、社保安置

对符合社保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的通知》(筑府发〔2018〕29号)文件要求及相关规定执行。

九、征地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兑付方式

息烽县2025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所有资金纳入征地补偿专门账户,专项用于该项目征地补偿工作。

征地补偿费已缴存到县级国库的,由县级国库拨付到县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征地补偿专户。征地补偿费涉及农户的货币补偿部分直补农户,由银行直接打入被征地农户账户。

附件:息烽县征用各类土地补偿标准明细表

2025年5月6日

附件

息烽县征用各类土地补偿标准明细表

区片编号

区域范围

征地类型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元/亩)

青苗补偿标准(元/亩)

被征地农户合计补偿标准(元/亩)

息烽-Ⅰ

永靖镇、西山镇、小寨坝镇、永阳街道

耕地

45600

1900

43852

耕地以外的其它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20520

0

18878.4

未利用地

9120

0

8390.4

息烽-Ⅱ

九庄镇、石硐镇、流长镇、鹿窝镇、青山苗族乡、温泉镇、养龙司镇

耕地

44400

1900

42748

耕地以外的其它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19980

0

18381.6

未利用地

8880

0

8169.6

注:以上补偿标准的计算依据为筑府发〔2023〕26号文件,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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