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商引资项目单位向县代办服务中心提出代办服务申请,经代办服务中心审核符合代办条件的,由申请单位填写《息烽县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申请表》,对不符合代办条件的,由代办服务中心向其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
(二)县代办服务中心明确项目代办员,并根据项目申请代办事项实际需求填写《息烽县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任务分送单》后,于1个工作日内交由专职代办协调员分送涉及具体代办任务的职能部门专职代办联络员办理;对涉及具体代办任务但未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开设服务窗口的职能部门,由项目代办员直接交送相应职能部门专职代办联络员办理。专职代办联络员接到任务分送单后,于1个工作日内与项目代办员及项目代办申请单位联系,指导项目代办申请单位完善相关申报资料,申请单位报送资料齐备后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三)审批事项办结后,专职代办联络员填写《职能部门审批事项办结(终止)单》,并及时将相关证照、文件及资料移交项目代办员,由其交付给项目代办申请单位,并填写《息烽县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办结(终止)单》,经项目代办申请单位签字确认后,该项目代办服务工作结束。因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项目代办申请单位要求终止代办委托的,由项目代办员与项目代办申请单位办理终止委托代办手续,注明终止原因,移交相关材料。项目代办情况由项目代办员及时反馈给项目协调员及专职代办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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