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优化提升全县营商环境,拓宽监督渠道,增加公众参与度,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县委、县政府相关工作部署,现将我县营商环境投诉电话及邮箱向社会公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县行政区域内存在包括营商环境诉求、行政效能投诉等行为举报和对政府相关公共服务的咨询求助及意见建议等,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拨打投诉举报电话,息烽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将依法监督处理。
投诉热线电话:0851—87722505(工作日9:00—17:00)
投诉邮箱:xfxysb@163.com
特此公告。
息烽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息烽县投资促进局(代章)
2024年1月4日
息烽县营商环境工作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提升全县营商环境,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结合息烽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范围内的各类市场主体,投诉乡镇(社区)、职能部门或者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损害其合法权益而提请协调解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息烽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参照本办法,认真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的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条 息烽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营商办”)负责全县投诉受理,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投诉热线:0851—87722505(受理时间为工作日9:00—17:00),电子邮箱:xfxysb@163.com,保证投诉渠道畅通。
第五条 投诉受理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事项范围;
(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请求;
(三)有具体的投诉事实、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四)投诉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五)上级部门转办的投诉事项。
第六条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应当或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
(二)应当或已经由纪检、监察等部门受理的;
(三)匿名投诉,事实不清、材料不全的;
(四)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
(五)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
(六)其他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
第七条 投诉处理一般程序:
(一)材料初审。县营商办接到投诉后,要详细查阅投诉材料。对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及时告知投诉人;
(二)受理登记。符合受理条件的,县营商办应当立即受理,对投诉人基本情况、受理时间及投诉内容做好登记,编写投诉事项序号;
(三)转办。根据投诉事项的性质及受理机构权限,一般情况下,县营商办需在1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事项转办至相关部门。具体办理投诉事项的单位应在接到投诉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做出简要答复,7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事项。遇投诉事项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下在7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应当在30天内办结。如30天内不能办结,需经县营商办批准,并及时告知投诉人。被投诉单位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督查督办。对转办至相关部门的投诉事项,应当按照时间要求进行跟踪督办。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县营商办汇报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五)提出意见或建议。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依法对投诉事项提出初步处理建议。被投诉单位应当根据处理建议制定解决方案和整改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六)反馈意见。县营商办应当尽快将处理意见或建议反馈给投诉人,投诉人认可后,按规定办结有关事项;
(七)结案存档。按照案件的性质分类、存档。
第八条 本办法由息烽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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