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蔡勇洪辞去息烽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6年8月21日息烽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息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息烽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定:
接受蔡勇洪辞去息烽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报息烽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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