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1431421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10-21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贵州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贵安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委直属各医院,省卫生健康学术促进中心,省卫生健康人才中心,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内... |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贵安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委直属各医院,省卫生健康学术促进中心,省卫生健康人才中心,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内涵建设,逐步提升同质化培训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贵州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16日
贵州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质量内涵建设,不断提升同质化培训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原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建立贵州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方案》(黔卫计发〔2014〕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第二条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成立贵州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控制专家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指导委员会)和各专业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专业质控中心),依托相关医学教育专家对全省住培质量进行专业指导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住培制度、标准和本办法开展住培质量控制工作。
第三条 住培质量控制工作以培训质量管理为核心,标准规范为指引,考核评估为抓手,师资队伍建设为引领,更新培训理念,夯实质量内涵建设,推动住培工作持续改进,全方位提升住培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和专业质控中心受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领导。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贵州省卫生健康学术促进中心(贵州省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学术促进中心(省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专家指导委员会和专业质控中心的日常工作管理。
第五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由全省专业教学和综合管理领域均具有较高影响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的专家组成。专家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6人和委员若干人,秘书1—2人,采取个人申报,经单位推荐,由省卫生健康学术促进中心(省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初审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公布。
第六条 专业质控中心原则上根据国家住培专业设置分专业组建,省卫生健康委结合实际需要适当增减,分为临床专业质控中心和管理专业质控中心两类。专业质控中心主要通过挂靠培训基地(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必要情况下可以委托相关行业组织承担。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申请作为被挂靠单位设立专业质控中心:
(一)已经是国家住培基地,并开设有相关专业。
(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省内具有明显优势和影响力,专业基地负责人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三)所申请专业有较完善的教学管理与控制体系和良好的质量管理成效。
(四)申请单位具备较强的信息化支撑条件,能够为相应专业开展质控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撑保障。
(五)申请单位具备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及专职人员,并保障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经费。
(六)能够承担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学术促进中心(省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交办的质控工作任务。
第八条 申请作为专业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的培训基地(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自行评估的基础上,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以单位名义提交申请文件。省卫生健康学术促进中心(省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对于明显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不予接受申请;对于提交材料不完善的应及时通知补充完善材料后提交;对通过书面材料审核的,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公布。
专业质控中心挂靠单位以4年为一个管理周期,根据工作需要,省卫生健康委可对已设立的专业质控中心进行撤销、整合或重新遴选挂靠单位。
第九条 专业质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不超过10人)、秘书1—2人。原则上不设名誉主任、顾问等荣誉职位。
(一)专业质控中心主任由挂靠单位提出人选,报省卫生健康学术促进中心(省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聘任。每届任期4年。专业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好的职业品德和责任感,为人正直、秉公行事、乐于奉献。
2.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热心住培教学工作,工作思路清晰,了解国内外本专业发展趋势和经验;熟悉、掌握有关住培教学政策、标准等专业知识。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本中心质控区域和本专业领域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优先考虑在全国相关专业学协会担任常务委员及以上职务,或在省级相关专业学协会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
4.具有良好的身体状态和充裕的工作时间,能够胜任本专业并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学术促进中心(省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工作要求开展质控工作。
5.省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秘书设置应当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组成人员应兼顾区域平衡。具体人选由质控中心主任提拟,挂靠单位推荐,报省卫生健康学术促进中心(省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聘任。任期同专业质控中心主任任期。副主任委员不超过2人、秘书长1人、委员不超过10人,秘书不超过2人。其中副主任委员至少1名由非本专业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的专家担任;委员中由本中心挂靠单位的专家数量不超过3名。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秘书等要求为本专业医学教育专家和高水平师资,热心住培教学工作、具有丰富教学和管理经验,在相应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并有足够时间开展专业质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十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全省住培质量控制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全省住培质量提升,研究并提出住培基地建设和专业基地设置规划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各专业质控中心工作,审核各专业质控中心质控报告,编纂全省年度住培质控工作白皮书。
第十一条 专业质控中心职责。
(一)临床专业质控中心
1.拟定本专业住培质控标准。
2.调整修订本专业培训内容及方式,优化教学流程,提出专业教学修正建议,修订本专业培训轮转计划等;探索适合本专业分层递进的教学模式。
3.调整修订本专业考核规程,参与考核督查和评估。
4.拟定本专业师资培训标准,实施师资培训计划。
5.拟定本专业基地评估标准,对本专业培训基地培训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价和排名、提出准入、退出、年度综合评价的意见建议。
6.组织开展本专业教学学术交流。
7.完成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学术促进中心(省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交付的其他任务。
(二)管理专业质控中心
1.拟定培训基地质控评估标准,对培训基地过程管理进行评价,提出准入、退出、年度综合评价的意见建议。
2.拟定师资、学员岗位胜任力评价标准。
3.实施管理人员相关培训。
4.组织开展培训管理经验与学术交流。
5.牵头组织开展尚未组建临床专业质控中心专业的质控工作。
6.完成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学术促进中心(省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质控实施
第十二条 专业质控中心质控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要求。专业质控中心应当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讨论本专业质控工作计划、相关标准修订等重要事项,部署安排质控工作,落实质控中心工作任务,交流质控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专业质控中心应当制定本专业质控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1月底前向省卫生健康学术促进中心(省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和专家指导委员会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当年12月底前向省卫生健康学术促进中心(省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和专家指导委员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专业质控中心主要通过质量评价、数据分析、考核评估、督导检查和培训指导的方式开展质控工作。质控频次每年不少于4次,相关质控情况或质控报告及时告知培训基地(医疗卫生机构),同时报送该培训基地(医疗卫生机构)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专业质控中心应当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质控工作,使用符合国家关于网络和数据安全等法律规定的信息系统收集、存储、分析数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网络和数据安全。专业质控中心应当在法律法规等规定范围内使用数据资源。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培训基地(医疗卫生机构)和各专业基地应积极支持和配合专业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按照专业质控中心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填报质控信息,接受专业质控中心的指导,持续改进培训质量。
第十七条 专业质控中心形成的质控结论、质控工作报告作为培训基地(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专业基地住培工作年度综合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4年一个管理周期对各专业质控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委托省卫生健康学术促进中心(省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对各专业质控中心建立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年底组织召开述职评议会,通过考核专家打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管理周期内4次年度考核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等次或2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且在2次年度考核未出现不合格等次的,挂靠周期届满挂靠单位不作调整;管理周期内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立即解除挂靠关系并重新另选挂靠单位,原挂靠单位不参与本次遴选;管理周期内获其他年度考核等次情况的,挂靠周期届满省卫生健康委按照本办法重新遴选专业质控中心的,原挂靠单位可以继续参与遴选。
第十九条 专业质控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向省卫生健康学术促进中心(省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和专家指导委员汇报工作业绩及需协调指导的工作事宜。省卫生健康学术促进中心(省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和专家指导委员按职责向各专业质控中心提供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各专业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应当加强对专业质控中心的管理,将其纳入单位重点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管理部门,积极支持专业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推动专业质控中心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继续履职或履职不力的,由省卫生健康学术促进中心(省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重新提议人选,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专业质控中心主任因故不能继续履职或履职不力的,由挂靠单位重新推荐人选,并报省卫生健康学术促进中心(省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调整。
第二十三条 专业质控中心应定期对本中心人员参与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对因故不能继续履职或履职不力的,由质控中心主任适时重新提拟人选,经挂靠单位推荐,并报省卫生健康学术促进中心(省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调整。
第二十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学术促进中心(省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对设立的各专业质控中心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相关工作经费与挂靠单位支持的经费一并纳入挂靠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开展质量管理、检查评估、培训指导和日常工作等。专业质控中心应当遵守相关财务规定,严格执行挂靠单位财务管理要求,确保经费依法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质控工作产生的相关资料等由专业质控中心妥善保存,专业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变更时,应做好相关资料的交接工作,确保本专业质控中心的工作有序、无缝衔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原有文件规定内容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本办法与上位 各类规范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上位规范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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